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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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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4-3-2 17:05 | 只看该作者
Email 是警署通用地址.

下面的连接不光有法文, 还有英文. 直接写信给相应警署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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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4-3-3 15:20 | 只看该作者
你们这些人有病吧。,我好心回答你们的问题倒成了你们的攻击对象。
我现在正在学一门课关于civil code 和 civil procedure。我讲的正是根据民法的。
你以为加拿大是武则天时代吗。这BBS也有讨论过店主抓小偷反被告的事。抓小偷是警察的事,你作了就是错的。这就是加拿大的法律,懂吗?
要么直接打911,是唯一合法的方法。匿名信?没人会理你的。警察也要‘师出有因’匿名信不能作为抓人的依据。
当然你没有证据的话还真是匿名的好。小心被人知道反告你诬陷,你就惨了,小伙子!
得了,算我多事了。Good Luck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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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4-3-3 22:4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bukit的回帖,  :p   不要生气嘛! 只是开个玩笑而已.我们只不过是想找一个既能声张正义惩治坏蛋,自己又不会惹上麻烦的途径.有什么好办法,大家讨论一下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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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4-3-4 16:3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匿名信还是交给咱们中国政府,这里见就证据和证人,不过关于月亮的问题,我可以作证,却是不是你弄弯的,因为是我弄弯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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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4-3-4 19:08 | 只看该作者
bukit'说得对极了!!!!   请各位别自以为是地认为别人有罪!小心自己先犯罪了.

bukit
Member
Member # 4642

  posted 03-03-200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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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些人有病吧。,我好心回答你们的问题倒成了你们的攻击对象。
我现在正在学一门课关于civil code 和 civil procedure。我讲的正是根据民法的。
你以为加拿大是武则天时代吗。这BBS也有讨论过店主抓小偷反被告的事。抓小偷是警察的事,你作了就是错的。这就是加拿大的法律,懂吗?
要么直接打911,是唯一合法的方法。匿名信?没人会理你的。警察也要‘师出有因’匿名信不能作为抓人的依据。
当然你没有证据的话还真是匿名的好。小心被人知道反告你诬陷,你就惨了,小伙子!
得了,算我多事了。Good Luck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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