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申请我老婆的团聚,遇到了一点问题,想请教有经验的人或者律师帮助!说我在06年短登的时候和我现在的老婆有同居,但是没有申报!后来查表和google才搞明白,common law partner的概念,是说要连续12个月长期一起生活在一起,不能间断,还要有共同的帐单,银行等等的信息表明。可是我的情况不是这样,但是我却傻傻的把表格的cohabite的时间填写正好一年,因为我的理解只是从那个时候开始交往,中间偶尔同居,所以我就从那个点开始算起时间了。结果触到了他的common law partner的概念!请问有人遇到类似的事情么?请高手指点,或者律师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