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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elongimimi 我遇到麻烦,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的错,是不是我有责任啊!!! 事情是这样:我呢在2007年1月31-2008年1月31,租了一个半的公寓,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当lease 还没到期就在2007年10月1日的时候就把房子转租给另外一个人了,转和约的所有程序是通过管理员一一进行的.这样10月1日开始这个房子上合约的名字已经不是我了. 但是呢我在9月28日收到了一封从房产公司发来的一封关于lease renew 的信,上面说会给我 30天的时间去回这个信啊,但是由于我10月1日就把房子转出去了,我以为就不用管了,我想房产公司或是楼里面的管理人员应该把信重新发给新的住户,所以对于这封信我就没理会啊 可是昨天我接到那个新住户的电话说他要搬出去,但是管理员不让,说房子已经自动续签了.他说是我的责任啊,说我没有告诉他,我有收到过这封信什么的,说是我应该付这个责任啊,现在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在我身上了啊,我真是一头雾水啊,还说什么要我付3个月的赔偿金,给房产公司啊什么的,我不知道怎么做才好啊,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啊,我是不是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啊???? 麻烦各位帮忙,给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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