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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省03年股息征税办法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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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项投资收入中, 股息(DIVIDEND)收入的征税比较特别。 通常是把你的股息收入GROSS-UP 25%, 然后政府再返还你TAX CREDIT。 例如,你的去年年收入为$5,000,股息收入为$1,000。你太太收入为$35,000。 那么,你的应纳税收入为$6,250 (35000+1000+1000X25%), 联邦政府再返还你$167的TAX CREDIT,魁省政府返还$135, 合共302加元。 但是由于你总收入不超过纳税收入的起点, 你的收入根本毋须纳税, 所以政府给你的TAX CREDIT就没起到减税的作用了。

如果把股息收入转作你太太的收入。 这样一来,  股息收入就要按较高税率纳税。你太太收入$35,000, 税率38.4%。 将股息收入算作你太太的收入, 实际应纳税金额为$178 (1250X38.4% - 167 - 135 = 178) 。 还不如算作自己的收入,应纳税金额为$0。

但从2003年起, 魁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将配偶没有使用的NON-REFUNDABLE TAX CREDITS 用来给自己抵税的优惠,包括股息收入的TAX CREDIT。 如旧办法, 你太太纳税$8467, 依新办法,则纳税$8165, 省税$302。


详情请咨询 cktc_ca@yahoo.com 或你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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