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请教,我是2002年9月登陆的新移民,登陆后至今一直在MONTREAL,在2002年11月的时候,我曾经向联邦税务局申请过消费税退税,填了一张”GST/HST CREDIT APPLICATION FOR INDIVIDUALS WHO BECOME RESIDENTS OF CANADA IN 2002”表,在这张表上我已经填了2002年1月到9月我在中国的收入,以及2001年全年我在中国的收入,现在我已经收到了部分的退税。请问,我的2002年1月到9月在中国的收入,这次报联邦税还要报吗?如果要,写在什么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