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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ith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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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接近真相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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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8-7-21 16:29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rnmbd
那个被打的中国大叔可要发财了!这可是在加拿大,真是发大财了。
你小子亲眼见了,连你也要发了。他要告警察,肯定求你作证的,赢了不会亏待你啊。你小子运气怎么这么好。

我在家里就被警察打过,我学法语的全班同学都看见过我的破衣服和身上血迹,不知道不要乱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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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8-7-21 16:39 | 只看该作者
下面的乳名,你能说说是怎么回事?你在家里怎么会被警察打?能说说你是有理还是没理?警察是不是应该或者必须“打”你?不能只说被警察打了,而不说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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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8-7-21 16:50 | 只看该作者
你也没问被打的中国大叔是怎么回事, 就知道人家发财了呢? 打官司那么容易发财吗, 也许发财的只有律师....
Post by rnmbd
下面的乳名,你能说说是怎么回事?你在家里怎么会被警察打?能说说你是有理还是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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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8-7-21 16:50 | 只看该作者

乳名,您自己的帖子说的你有家庭暴力史,所以警察才打你,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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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8-24-2006, 11: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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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找到媒体,通过媒体揭露儿童的历年来不知拆散了多少家庭。至少我知道有印度一对夫妇有同样遭遇。说是有免费律师,其实不是,只要你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请律师费必须付钱。印度夫妻打官司已经耗了几年了,每年几千的律师已经让这对夫妇苦不堪言,孩子还是没有回来。再这样拖下去,孩子可能就不认父母了。因为到了十二岁,孩子其实还不懂事时,他就可以有选择权,很多的孩子因为长期不与生父母生活,对生父母没有任何眷念,选择不愿见生父母。我担心我们也走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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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8-24-2006, 11:12 AM
乳名 vbmenu_register("postmenu_1249888", true);  
Registered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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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202


请帮帮我出出主意,救救我的孩子们
我有两个孩子,大的两岁,小的刚出生20天。
因与老婆吵架,老婆被Women's refuge centre从医院带走。半个月后,这个Centre的人认为我没有家庭暴力,老婆提出想回家,目前仍在Centre里。但Centre不再管我老婆的一切事情了。本来老婆直接回家就没有事了,但儿童保护组织的人员以家庭环境不好,以夫妻感情复合需要麿合期为由,硬要将孩子交给其他人抚养。先前,儿童保护中心以我打孩子的理由已经证实我是全理教育孩子,不是打孩子。妇女中心的一位印度工作人员告诉我老婆,说这种例子发生过很多次,如果现在老婆本人回家,到最后,孩子就没有办法领回来的。因为法庭会裁定我们放弃了监护权。
所以老婆呆在妇女中心里不肯回家,而妇女中心因为我老婆提出回家后,就不再管我老婆的任何事情。
请好心人帮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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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8-7-21 16:58 | 只看该作者
本来,警察就是随时准备付诸武力的,不服从,当然就要“打”,否则,还能被称为警察吗?所以,加拿大警察肯定也打人,但:
1)加拿大绝大多数不会无缘无故打人,
2)加拿大制度不允许,更不庇护纵容警察打人,
3)只要你能证明加拿大警察无故打你,你就发财了。
以上三点是中国和加拿大警察和制度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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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8-7-21 17:3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看过波兰移民在vancouver被taser击毙的video后,你就不会这么说了。

另外就象你自己说的,警察本来就是用武力来解决问题的,否则的话居委会的老太太们就能搞定一切了。任何对警察有语言或者肢体上的威胁,警察都有使用武力的权利。杨佳对待查证件蛮横的态度,在加拿大至少也是被当场铐起来的下场。
Post by rnmbd
本来,警察就是随时准备付诸武力的,不服从,当然就要“打”,否则,还能被称为警察吗?所以,加拿大警察肯定也打人,但:
1)加拿大绝大多数不会无缘无故打人,
2)加拿大制度不允许,更不庇护纵容警察打人,
3)只要你能证明加拿大警察无故打你,你就发财了。
以上三点是中国和加拿大警察和制度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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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8-7-21 19:16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bignose_mtl
如果你看过波兰移民在vancouver被taser击毙的video后,你就不会这么说了。

另外就象你自己说的,警察本来就是用武力来解决问题的,否则的话居委会的老太太们就能搞定一切了。任何对警察有语言或者肢体上的威胁,警察都有使用武力的权利。杨佳对待查证件蛮横的态度,在加拿大至少也是被当场铐起来的下场。
老子正好看了好多遍那个录像。
两件事情,性质完全不同。在波兰移民被电击致死案件中:
1。那个波兰移民语言不通,在警察到来之前,现场有的旁观者猜测他讲俄语。完全无法交流。警察使用电击,也是出于无奈。
杨佳同上海警察只见完全没有交流障碍。
2。波兰移民在警察到来之前,就在用椅子砸移民局的玻璃大门;情绪激动的大喊大叫;搬起并砸坏电脑;等等,行为显得很暴力。杨佳至少没有可供证实的暴力镜头(据上海公安说有,但就是不给大家看到)。
3。温哥华警察是在收到报警后依法出警,才来到现场后,并非无缘无故来教训他。也并没有立即使用武力,而是和他讲话,但他仍然大喊大叫,并剧烈移动自己身体的位置,用手势威胁警察。上海警察在杨佳被带到派出所以后打杨佳,并非出于制服的目的。
4。警察使用电击武器,试图制服他,他被电击后仍然拒绝被制服,倒地后奋力踢腿,警察使用了第二次电击,这导致他的死亡。
5。绝大多数电击不会导致死亡。这是加拿大第一例。所以应该说是一个事故。当然,警察有使用taser不当的错误,但并非你说的将他“击毙”,呵呵。
6。加拿大皇家骑警在事后立刻举行了关于taser的使用的调查,并已经要求今后对taser的使用更加慎重,并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定。而不是故意掩盖事实,纵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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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8-7-21 23:06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律师就杨佳案给上海公检法公开信

刘子龙(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谨以个人的名义向上海袭警案件中不幸遇害的六名警员致以沉痛的哀悼!向被致伤正在康复中的警员及遇难警员的家属表达问候!向为维护上海市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忘我工作的广大干警表示敬意!

杨佳上海袭警,剥夺了六名警员的生命、严重损害了五名警员的健康,给死者的亲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痛苦,给广大干警心灵上造成了永久性创伤,血案震惊了全国上下,社会影响巨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已上升为一个公共事件,其影响及意义已远远超越了一个刑事案件的范畴。

杨 佳杀害警员的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引起这起血案发生的原因及真相应当及时公开,本案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应得到保证,案件的承办及审判应该经得起 历史的检验,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杨佳应该享有的辩护权利应该得到保证。因为此案影响巨大,若处理不当,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会丧失公、检、法机 关的公信力,会进一步恶化警民关系,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自案发到今天,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为此案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也做了许 多工作,有目共睹;但工作中并非无可挑剔之处,仅以本人一般般的专业水平就发现几处不妥,现予以提出。(为不让公众怀疑我具有谄媚执法机关之嫌疑,特以公 开信方式提出,以让公众如同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一样监督本人),希望能够得到上海市公、检机关的理解和重视。

一、对刑拘及追究“造谣者”郏啸寅“诽谤罪”的异议。

中 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规定的“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此条犯罪位列于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项下,说明制定此条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机关;其次,从条款中可以明确看到,构成这一犯罪的受害 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体;第三,构成此种犯罪损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誉”;而你两机关所承办的郏啸寅诽谤一案却称是“郏啸寅诽谤了公 安机关的名誉”,非常明显,即使郏啸寅具有所称的“捏造事实”行为也构不成此项罪名: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既不具有“ 人格权利”、非法人单位也不具有“人的名誉权利”,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人民政府,这些“机关”都不是由公务员集资股份 而成立、因而也不是“独立法人”,这些机关的主人是人民;如果有人硬说这些机构的“关格”或“府格”受到损害,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其诉 讼权利的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这些机关本身。

不难看出,你局、院所立及批逮郏啸寅而侦办的“诽谤”一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局、院错误理解或曲解了国家法律。

二、对知道杨佳作案动机和指证上海市公安局的人连连采取隔离和强制措施让公众心生疑惑。

杨佳杀害警员后果严重有目共睹,构成犯罪无可辩驳,具有应受惩罚性人所共知。但是,在公众当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甚至有许多为杨佳抱不平的声音。经我对互联网上的部分网络观点的归纳发现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同声音是因对上海市公、检机关案件承办中不能公开真相而引起。

血案已经发生,杨佳已构成杀人重罪,但公、检、法机关却不能因急于惩罚犯罪而违法,也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违法、不透明的执法甚至是违法的执法为代价来惩罚犯罪。公众对上海市公安机关的质疑主要集中在:

1、杨佳母亲是杨佳方面除了杨佳本人之外最了解杨佳与闸北公安分局纠纷真相的人,本应该是杨佳方面、或者是查清事实真相的证人,而上海市公安局却以“协助调查”之名将杨母隔离,这是明显的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不让知情者作证、真相不能公开,审判怎能公正?

2、 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但他也是指证上海公安实施伤害杨佳行为的证人,上海市公安局作为被指证人、讲的不客气一点就是“伤害杨佳嫌疑人” 本身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作伪证之行为,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审判机关可以对其伪证行为进行处罚;而上海市公安 局绝对是没有依据、也没有资格去抓捕并刑拘指证你违法或犯罪的证人的,这是明显的迫害证人、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如此一来等于向全社会公告你局已被郏啸寅 的指证吓破了胆,无奈之下只好不择手段地去“杀人灭口”。如此办案,有何公正性可言?公众如何能接受?

三、上海检方拒绝北京律师为杨佳辩护的行为不当。

杨 佳是否接受其父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应由杨佳自己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中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权利。即使杨佳不同意两位北京律师为其辩护,也应该由 杨佳在与律师见面后当面申明,而不应由上海检方从中传递。上海检方拿出一份其给杨佳所作的笔录作为杨佳不接受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证据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 佳,至少有五处疑点可证明检方此举不正常。

1、杨佳在未与其父沟通、未与北京律师见面的情况下,他是怎么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说明上海检方已提前将此消息与杨佳沟通过,为何要提前沟通?提前沟通之目的何在?怎么能证明不是上海检方借杨佳之口在拒绝北京律师?

2、 北京律师与杨佳并不熟悉,更不知杨佳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这是根本证明不了的;作为 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上海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3、在手拿所谓“杨佳签名的笔录”接待北京律师时,客观上上海检方在充当着杨佳的代理人,这一点十分不妥:杨佳是上海检方公诉的对像,他没有任何信任检方的理由;如果杨佳信任上海检方,当初何不通过向上海检方申诉以解决纠纷、何至于走到袭警杀人的地步?

4、 上海检方为杨佳指定的律师,除了其本身利益冲突、违反《律师法》及职业规范以外,其数次向媒体说出侵害杨佳权益的话,国人共睹,不知上海检方是否已把谢律 师公之于众之言论也通报给了杨佳?至少北京律师没有作出此行为;杨佳不选择其父为其聘请的北京律师而任用上海方面为其指派的律师有何理由?

5、 上海检方称杨佳只信任其母为其聘请的律师,我认为此说法也令人无法接受。对杨佳的起诉程序已正式启动,而除了办案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杨佳母亲在何 处,杨佳的姨母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报警寻人,杨佳更不知其母在何处,杨佳母亲怎么能、何时才能“为杨佳聘请律师”呢?这不等于说没有杨佳母亲聘请律师杨 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检机关共同为其聘请的律师了吗?

不过从这一句话中我就可以判断出:杨佳的母亲百分之百的在上海市公安局的控制之下,否则决不会提此条件,否则也不会赶走北京的律师!

四、不能公开杨佳与闸北公安机关发生纠纷的全部过程无法令人信服。

感 谢上海公安机关具有如此现代、完美的执法记录。既然上海警方把去年10月5日在街头初遇杨佳时的查车对话都录的清清楚楚,并称“办案过程记录完整”,那么 就应公开杨佳在派出所6小时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全国人民都在洗耳等待,这也是澄清郏啸寅捏造不实之词和了解杨佳多次投诉、索赔理由的最直接、最有力、也是 最可信的证据;可直到今天,上海警方也未再多公布出一分钟的内容来!六七个小时的录音只公布开头的四分钟,到底是什么原因?上海市公安机关事到今天总不能 说“只录了开头、其余没录”或“不慎遗失”了吧?

出示证据有头无尾、取其所需如何能还原事实?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五、上 海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杨佳在去年10月纠纷发生回到北京后“多次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向闸北分局交涉索赔及要求处分警员的事情,上海警方并两次派督 察人员赴京与其“协商 ”、“做工作”。既然有杨佳的投诉,理应一并公开,公众自然可以从中看到杨佳投诉的经过和看到其投诉的理由,这也是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澄清警方是否殴打 过杨佳的很好机会,但上海警方至今未予以公布,难以让公众接受。

…… ……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案外人,我和全国人 民一样,都希望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审理杨佳杀害警员一案,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认为上海市公、检、法 机关应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党中央负责、对被害警员及家属负责的态度来侦、诉、审此案,公布真相、公开审讯、公正判决,实事求是, 是非分明,而不应藏藏掩掩,含糊其词;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此前及现在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才能证明上海警方心中无私不怕见光,才能彰显上海市的 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才能展现上海市有关领导博大的心胸,才能让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满意;才能告慰于死者;只有溯根寻源,查找原因,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 次发生。

部分公众对公安机关有对立情绪,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应当全部由公安机关来承担;但如此重大的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机关如果不能正确面对现实、正确处理已经发生的事件,那么问题就应另当别论了。

时 代已不是过去的时代,中国已不是往日的中国,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隐瞒事实、掩盖真相提高不了上海公安机关的声誉,靠违法的强权和令人反感的专 制维护不了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只有痛定思痛、勇于面对、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所发生的事情才能促进上海社会的和谐与正常发展。

当前国家正在集中力量开办奥运会,这是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声誉的大事,希望上海市公、检、法与上海市委能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重大问题及杨佳案件,用智慧和法制、人文精神管理城市而不是拳头蛮横地对付一切,坚决不做经不起推敲的事情。

恕 我鲁莽,如果上海市公安、检察、司法机关能公布全部案件事实、能堂堂正正任由杨佳选择辩护律师而不是靠非正常的手法强加律师给杨佳;如果能够以允许直播的 形式公开审理此案,那将是十分令我肃然起敬的事情,我将购买《解放日报》一个版面的位置向上海市的公检法致以敬意!向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致意!若如此, 判杨佳任何刑罚杨佳都不会有任何怨言;我敢保证全社会公众都会从内心敬仰上海市的公检法和上海市委的光明磊落与坦荡;若如此,则证明上海的公检法的执法是 严格的,上海公安的形象是伟大的,上海社会的是真正和谐的。不知我的愿望能否实现,那就看上海市委及上海市公、检、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实力和有关领导 有没有这个雅量了。

我期待着奇迹的出现。

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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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8-7-22 17:13 | 只看该作者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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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8-7-22 17:13 | 只看该作者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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