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买房买生意上iU9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昨天房屋法庭奇遇:法官怎能随意更该我的名字?

[复制链接]   [推荐给好友]
中国人中国人 该用户已被删除
31#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18:1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2#
发表于 2008-10-4 18:22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nihaoquebec
这话从哪谈起,是否实话实说与在不在法庭上有关系吗?一个人只有在法庭的威慑下才不lying,这个人很可悲。
Post by nihaoquebec
涨价是否合理没有什么可讨论的,每年涨价幅度政府都有明确规定,法庭又不是讨论的地方,涨价是否合理已经有定论后才会有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通知上的名字写错了是否有效,关键看楼主是否接受到涨价的信息和没有接受到涨价信息的过错在哪一方,名字和其他信息都没错楼主不看通知,过错在楼主一方,名字写错了楼主不看通知,过错在房东一方,本来写错名字完全可以视为无效通知的,楼主应当先向法官说明我没有见到这份通知,然后再指出通知上的名字不是我的,房东也没有证据说明楼主看过通知,可是楼主只在名字的对错上纠缠,等于向法官说明,我已看了通知并已得到涨价的信息,名字写错并没影响到通知的有效性,本来可以赢的官司让楼主打输了。
如果法庭上都敢lying不是可悲,那是可怕。什么时候都应就事论事,不要为了一点点利益就lying。而你前面似乎就是想让楼主这么做。法官和房东都知道你是收到的,不要因为没有签名或者名字不完全一样就可以睁眼说瞎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3#
发表于 2008-10-4 18:29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3DVRD
谈点我的看法。

觉得法官既可以认为通知无效,也可以认为通知有效。这有点像你的车停在外面,你收到了罚单。结果你发现你的罚单上的车牌号写得有一点错。如果没有其他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这个罚单是给你的,你当然可以拒付罚款,相信法官也会支持你的申辩。但是如果警察在开罚单的时候你正好在场,他们同时正确地记下了你的驾照号和其他的证件号,或者连这些记得也有些小错,但他们当时录了像录了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来判,就有点像你的情况,你说法官会怎么判呢?

我觉得你要辩的是房东的涨价是否合理,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名字的拼写上,你提出了这个问题,法官也考虑了,根据他的常识作出了判断,这就是结论了,再在这个问题上扯下去就只有害了。我的理解是,法官也是人,在一些不是非常重要的案子上,也会基于常识做一些合理的判断。就像有些案子的陪审员,他们的结论不是完全基于很严格的证据,而是感觉!

非常同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4#
发表于 2008-10-4 18:31 | 只看该作者
lz能不能把整个故事的背景给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房东告你什么?法官是怎么判了? 这样的话,有助于大家给lz出主意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中国人中国人 该用户已被删除
35#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18:3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中国人中国人 该用户已被删除
36#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18:4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7#
发表于 2008-10-4 18:4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地址是对的,

如果地址是对的,,而名字三个字的拼法正确,只是顺序出错,我想,法官一定会判房东赢。租务法庭类似小额法庭,法官当然重视证据,当证据不清时,法官将依经验和情理去判断事实。所以,你的情况,法官很可能认定房东个你发了通知,而你只是以名字拼错为借口,不承认收得了通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8#
发表于 2008-10-4 18:51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中国人中国人
我至今没有看到哪个贴子要我为了一点点利益就lying。"似乎"不能当证据。
Post by nihaoquebec
涨价是否合理没有什么可讨论的,每年涨价幅度政府都有明确规定,法庭又不是讨论的地方,涨价是否合理已经有定论后才会有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通知上的名字写错了是否有效,关键看楼主是否接受到涨价的信息和没有接受到涨价信息的过错在哪一方,名字和其他信息都没错楼主不看通知,过错在楼主一方,名字写错了楼主不看通知,过错在房东一方,本来写错名字完全可以视为无效通知的,楼主应当先向法官说明我没有见到这份通知,然后再指出通知上的名字不是我的,房东也没有证据说明楼主看过通知,可是楼主只在名字的对错上纠缠,等于向法官说明,我已看了通知并已得到涨价的信息,名字写错并没影响到通知的有效性,本来可以赢的官司让楼主打输了。

不知道这算不算。楼主保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9#
发表于 2008-10-4 18:58 | 只看该作者

不要怀疑法官的经验和判断力

不要怀疑法官的经验和判断力,既然双方对簿公堂,自然各有各理,甚至各有证据,法官会明察秋毫,发现事实真相,作出判决。事实上,法官认定的事实比双方提供的证据更重要。就你的情况,恐怕不乐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中国人中国人 该用户已被删除
40#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18:5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 © 1999 - 2024 by Sinoquebec 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摘抄  |  GMT-5, 2024-11-17 09:21 , Processed in 0.051659 second(s), 40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