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买房买生意上i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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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人加拿大公民,妻子国内有一名与前夫的孩子。现在我在办理他们的团聚移民。其中大使馆要求补充一个公证 NO-OBJECTION / SEPARATION DECLARATION
$ X8 X+ \6 ?1 D& c1 n5 N& C, _
BY FORMER SPOUSE / NON-ACCOMPANYING PARENT , 我们之前做过小孩的生父的声明“同意孩子随母亲赴加拿大”公证, 而且小孩母亲离婚时享有监护权。 现在加拿大驻北京使馆要求必须按照他们的格式公证,但是公证处说不能按照那样的措辞做公证,因为与中国法律相抵触。 请问哪位做过类似的团聚申请,是否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怎么解决的。多谢了。
2#
发表于 2009-10-5 19:30 | 只看该作者
就按中国公证处的格式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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