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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1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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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报:华社声援陈旺,促警撤指控

(世界日报) 为支持两周后就要出庭受审的华埠超市老板陈旺,华人社区成立「受害人权益行动委员会」,要求警局撤销对陈旺的指控,也希望联邦修法,给抓罪犯的公民更多空间。

委员会成员陈弘基、奚治瑾、袁海耀5日在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门前向市民搜集签名,支持陈旺。而超市业主陈旺出面感谢华埠民众的同时,称自当日动手抓贼后,超市又被窃两次,但他因为已经被指控而不敢动手,只得眼睁睁看着小偷跑掉,稍后才把店里录影交给警方。

他苦笑着说:「我可不敢再抓了」,并称自己和一同受指控的两个店员近日来压力都很大,案子一天不结,一天不能安心做生意。


抓贼反被控的陈旺感到无奈。图为他在在自家超市里,背后是摄像机录下的店里店外情况。 (本报记者/摄影)

陈弘基说,委员会已设立网页www.vracommittee.com,并将陈旺上月23日抓贼的录像及上月31日店内被窃的录像上载,市民可自行观看,辨别真伪。他希望能在陈旺本月29日上庭前得到5万个网上签名,劝警局撤销指控。

他说,小店东抓贼问题不止发生在华埠,市中心各社区商家都有类似困扰,尤其入夏之后盗贼更猖獗。而警局这次起诉陈旺无疑是对社会发出错误信息,纵容不法行为。

身为律师的奚治瑾则建议联邦司法部修改刑法第494条,称现有法律不但妨碍警方保护公民财产,也不允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刑法规定物主只有在亲眼见到小偷正在行窃时才能将之逮捕,奚治瑾说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不好定义:「甚么叫正在行窃?小偷把东西放进包里但是还没出店门,店主就不能抓,因为小偷可以说自己本来要去交钱;小偷背著包出了店,店主还是不能抓,因为已经偷完了」。

她希望政府能填补此类漏洞。奚治瑾说联邦政府有权立法,也就有权修法,不过此类修改很少见,上一次修改还是上世纪70年代。

陈弘基还对52分局警员发出的「店家捆绑窃贼是过度使用暴力」一说表示质疑,他说,大商场如伊顿中心的保安可以将窃贼用手铐铐起而不受指控,但未备手铐的小商家用绳子捆绑窃贼就属于过度暴力,这说不通。
陈旺律师:有信心判无罪
代表华人超市店主陈旺的律师维斯坦(Seth P. Weinstein)5日表示,将根据刑法494款为陈旺辩护,希望法庭能判他无罪。

维斯坦称,刑法494款第二条固然规定,业主一定要眼见小偷正在行窃才能出手抓贼;但同时第一条中称,任何公民都可逮捕他认为已经犯罪,并正逃脱执法者(lawful authority)追捕的人,不必在此人正在作案时才能出手。

因此,维斯坦说如果陈旺相信当日偷花的小偷已经犯罪,也可以出手逮他。

至于该名小偷是否正从执法者手中逃走,执法者在这桩案子中又如何定义,维斯坦称在庭上都可提出观点辩论。而且,维斯坦说警方认为陈旺过度使用暴力,但他认为陈旺当日举动没有不合适之处,因此这也值得商榷。

另外,支持陈旺的受害人权益行动委员会成员、律师奚治瑾说,当日上午窃贼偷花,下午陈旺将其抓捕时,窃贼手中应当还藏有偷回来的东西,这是非法持有赃物,按理也可认为偷窃行为「还在进行」。依刑法494款第一条也可判陈旺无罪。
2#
发表于 2009-9-29 06:33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人可以为政治权利打得破血流,如果碰到自己人维护自己人权益的时候,就保持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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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9-29 08:15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蒙客;2377745
中国人可以为政治权利打得破血流,如果碰到自己人维护自己人权益的时候,就保持沉默了
标题就是”华社声援“, 怎么就保持沉默了?
我们也就能声援一下, 主要的还是得走法律程序,

强烈呼吁警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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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9-29 09:35 | 只看该作者
不能法办小偷,还得怪liberalism过头。

对商家而言,也许盗窃保险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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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9-29 10:35 | 只看该作者
>>>身为律师的奚治瑾则建议联邦司法部修改刑法第494条,称现有法律不但妨碍警方保护公民财产,也不允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

根据刑法494, 特别是494(2),公民抓小偷是合法的。
Section 494. (Criminal Code)[URL="http://en.wikipedia.org/wiki/Citizen%27s_arrest#cite_note-5"][/URL]
(1) ARREST WITHOUT WARRANT BY ANY PERSON
Any one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s
(a) a person whom he finds committing an indictable offence; or
(b) a person who, on reasonable grounds, he believes
(i) has committed a criminal offence, and
(ii) is escaping from and freshly pursued by persons who have lawful authority to arrest that person
(2) ARREST BY OWNER, ETC., OF PROPERTY
Any one who is
(a) the owner or a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or
(b) a person authorized by the owner or by a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 a person whom he finds committing a criminal offence on or in relation to that property.

奚治瑾的说法跟494相悖。

没看到控诉原文, 这篇文章里提到, 警方所控的是“店家捆绑窃贼是过度使用暴力”,

我猜, 这里的争议是, 怎么使用暴力是合适使用, 不让捆绑, 不好办, 偷一把花就给绑起来, 好像有点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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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9-29 11:13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capitalist;2377886
>>>身为律师的奚治瑾则建议联邦司法部修改刑法第494条,称现有法律不但妨碍警方保护公民财产,也不允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

根据刑法494, 特别是494(2),公民抓小偷是合法的。
Section 494. (Criminal Code)
(1) ARREST WITHOUT WARRANT BY ANY PERSON
Any one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s
(a) a person whom he finds committing an indictable offence; or
(b) a person who, on reasonable grounds, he believes
(i) has committed a criminal offence, and
(ii) is escaping from and freshly pursued by persons who have lawful authority to arrest that person
(2) ARREST BY OWNER, ETC., OF PROPERTY
Any one who is
(a) the owner or a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or
(b) a person authorized by the owner or by a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 a person whom he finds committing a criminal offence on or in relation to that property.

奚治瑾的说法跟494相悖。

没看到控诉原文, 这篇文章里提到, 警方所控的是“店家捆绑窃贼是过度使用暴力”,

我猜, 这里的争议是, 怎么使用暴力是合适使用, 不让捆绑, 不好办, 偷一把花就给绑起来, 好像有点过分。

联邦法院应该详细定义此类情况下实施arrest的行为边界,如果小偷硬要走,怎么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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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9-29 12:44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Bonn;2377916
联邦法院应该详细定义此类情况下实施arrest的行为边界,如果小偷硬要走,怎么阻拦?
还真不好办。
比如逃票, 要是真跑, 保安不能捆绑, 这个我猜是公司怕保安擒盗英勇负伤会赖上公司。

这个边界估计得通过审理案子慢慢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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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0-9 06:34 | 只看该作者
这里法律纵容小偷,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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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10-9 08:36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2dian;2386550
这里法律纵容小偷,没办法....
这个是代价。

大队书记带几个民兵把小偷吊大树上打一顿, 痛快。
但是你一旦给了书记这个权利, 你就没法保证他不把无辜的人也打一顿。
即便书记是百分之百的好人, 你也没法保证小偷可能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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