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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卑诗省人的性调查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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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27 0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食色性也”是《孟子·告子上》中名言,意思是食欲和性欲都是人的本性,这句也就成了古人论述食欲和性欲本质的经典。至于食与色哪种欲望更强烈,则见仁见智。孔老先生也说过:“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关雎》之所以为美”。对于性的问题,亚洲人一直比较含蓄隐讳,来北美后观念上是否已有改善?
该报告提示,性不是羞耻的事情,而是正常的生活内容。每个人都要了解自己的性习惯,而且不要害怕问这方面的问题,没啥好避讳的,应该就象问“您吃了吗”一样自然。然而正如《温哥华太阳报》专栏作家雪丽(Shelley Fralic)女士所言,问性方面的问题,毕竟不是问您使什么牙膏牌子,所以不免有遮掩成分。但她强调不管怎样,“我们可以这样讲:我们是卑诗人,更多的性,更多的快乐。”
这次“卑诗省性生活”是由加拿大伊索普公司(Ipsos Reid)和《温哥华太阳报》(Vancouver Sun)联合举办, 特别对低陆平原的居民问了一些很直白的问题(frank questions),在这份日前披露的调查报告中,一些结果出乎一般人意料。
这次调查以今年9月为例,卑诗省成人作爱平均4.3次;其中17%1到2次,20%3到5次,16%6到10次,10%11次以上,还有37%1次没有。
就所调查的对象来看,40%与同事有过“办公室的浪漫”;40%与已婚夫妇“有染”;19%有过“网恋”。这里指的“浪漫”、“有染”和“网恋”,都是在已有性行为层面上,精神恋爱不算。
在被调查的对象中,91%承认婚前有性行为,49%曾与一面之交者发生性行为,46%与朋友发生性关系,38%与年龄明显大于自己者发生性关系,32%与明显小于自己者发生性关系,19%同时与两个性伴侣发生关系,15%有过同性性关系经历。
此次规模较大的调查还发现,调查对象中78%有户外性生活的经历,享受一种“超自”的性生活;53%在公共场所有过性行为,51%使用过性玩具或其他辅助工具,45%与性伴侣共享色情读物,5%承认在飞机上有过作爱经历。

另一名组织者布莱德说,根据调查也发现,一个人拥有性伴侣的数量多少,与性生活的满意程度也不成正比,甚至成为反比,因为有时性伴侣越多,对性生活的细节也就越挑剔。
此次调查的对象中,平均性伴侣为14个。其中14%有1个,17%有2-3个,21%有4-6个,17%有7-10个,10%有11-15个,13%有16-30个,9%有30个以上。

加拿大早期移民是英国人,有着“维多利亚的处女情结”,所以加国社会实际上有着很保守的清教徒传统,对性并不很开放。像在文化上,对人体性器官往往忌讳直呼其名,都有比较文雅的代称。加拿大从上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出现过性自由风潮,追求“自由价值”,直到面对爱滋病的威胁,才有所收敛。像婚前性关系、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偶而与朋友作爱、同性作爱、与同事作爱的性行为,在35岁至54岁人群中居多。
总体上说,根据调查发现,对性生活满意者占60%,不满意者占40%。其中完全不满意为19%,不太满意为22%,还算满意为37%,非常满意为23%。4%希望以后作爱的次数比现在少为好,30%认为最好保持现状,66%想要更多。其中女性6%希望以后作爱的次数比现在少,34%愿意不变,58%以上想要更多。男性1%希望以后作爱的次数比现在少,24%想不变,75%愿更多。
就收入多少与性生活满意度的关系来说,收入低于4万元者,对性生活满意的为48%;收入4万至8万元者,满意的占62%;收入8万元以上者,满意的为69%。
半数受访者说,有床笫之欢的时候,他们的性爱亲密又温柔,令人身心愉悦。在美好的性爱之夜和舒服的呼呼大睡之间,37%的55岁者表示更喜欢前者,这说明性生活对这一年龄段的人来说仍然很重要。
调查还发现,虽然战后婴儿潮时期长大的加拿大人较少过性生活,但他们当中只有28%认为现在的性爱享受比不上青春年少时,超过80%回答说,性生活让他们感到自己被爱和被欣赏。
在加拿大,电视性教育节目一共有3个,都是在周末晚上10点以后播出。此外,还有很多收费的性娱乐节目。因此,性这一话题对于加拿大人来说并不陌生,人们认为享受性与享受生活是密不可分的。
加拿大人从小学就开始接受性教育,而中学性教育课程的开放程度更是让人惊讶。如果你年满18岁,就有资格出入各城市合法营业的“成人录像带、书刊杂志”租赁商店,或者成人电影院。一旦你在性方面发生问题,去咨询家庭医生或性问题专家,甚至在家庭中、好友之间讨论,这在加拿大人看来,是件很自然的事情。
在这种从不避讳谈性的大环境下,由一个祖母级别的老妇人主持的性教育节目成为加拿大“最受人们欢迎的电视节目”也就并不奇怪了。这档节目叫做“周末性脱口秀”(Sunday Night Sex Show),每周日晚10点钟开始播出,它的主持人苏·约翰森已有3个孩子,2个孙子,是北美最有名的性教育节目主持人,被人们亲切地称为“通过电视节目,与一代加拿大人直接谈论性话题的老太太”。
“周末性脱口秀”节目的风格典雅简洁,苏·约翰森戴着老花镜端坐在圆桌旁。桌上除了一迭便笺外,只有一个古朴的竹匣子。节目开始,她先简单介绍一些性知识、推荐性工具和书籍,然后接听络绎不绝的观众热线电话。和善的笑容始终挂在她布满皱纹的脸上,专业的精确与老人的慈祥让人感到亲切自然,帮助很多人走出了性的误区。
在1个小时电视直播节目中,观众的问题从两性生理特点到同性恋,从非正常性生活(自慰、色情、虚拟性爱)到正常的夫妻生活,苏·约翰森总能给他们周到而圆满的答案,并不时从竹匣子里拿出性工具、书籍、药物等配合讲解。
例如一位男士问如何延长性生活时间;另一位男士问怎样避免在与多个性伴侣交往中感染性病;一位女士询问异性性能力之间有什么差异;另一位女士咨询素食能否提高男性性能力;有人询问性工具及药物的使用方法;还有位孕妇想知道自己怀孕后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变化是否正常等等。
例如一位男士问如何延长性生活时间;另一位男士问怎样避免在与多个性伴侣交往中感染性病;一位女士询问异性性能力之间有什么差异;另一位女士咨询素食能否提高男性性能力;有人询问性工具及药物的使用方法;还有位孕妇想知道自己怀孕后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变化是否正常等等。
所有文化、所有家庭、所有人都有他们各自的宗教和家庭价值,这些价值在一个人做有关性生活的抉择,以及认识性健康时是十分重要的,不违犯任何法律也相当重要。
2#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7 10:13 | 只看该作者

有关法律解释

某些性行为也许合法,但它是否适合你呢? 它也许在你的文化中可以接受,但在加拿大是否合法呢?在加拿大,一个人不须是已婚者才可有性行为。有性行为或同居并不使一个人被视为“已婚”,即使他们已同居生活了许多年。
在加拿大,法律规定发生性行为的人必须年满14岁或以上。同性恋者也是如此。即使发生性行为对某人属合法,他或她可选择决定自己是否准备好。
加拿大法律规定:与12岁以下人士发生性行为属违法;年满16岁或以上者,与12岁以上或14岁以下人士发生性行为属违法;若一名具权威身分的人士 (例如父母亲、教师、教练、褓姆等),与一名在其监管下而未满18岁人士发生性行为属违法。
只有在双方同意及在合法和清醒之情况下同意进行的性行为,才算合法。若知道自己感染了后天免疫失调(HIV)或艾滋病(AIDS),必须告诉性伴侣。

在许多文化及家庭里,“婚姻”(marriage) 是健康性关系重要的一部份。在卑诗省结婚,必须申请婚姻许可证,并要举行仪式及有两名人士见证。仪式必须由领有主持婚礼执照的人执行,诸如婚姻注册员或宗教领袖,此人会向省政府注册其婚姻,而其它任何安排均不会被视为婚姻。
“同居”(common law) 是当一对(异性或同性)人士一起生活,并维持一段颇长亲密的性关系。与人同居可产生某情度的法律权利,诸如分开时有权分配对方资产(物业和金钱),或有权一同报税。大部分法定权利会在同居两年后生效,但某些权利可在较短或较长时间内生效。
“双方同意”(mutual consent) 是指在进行性行为前,双方确实已获得欲与发生性行为的对方清淅的“同意”(Yes)。伴侣必须同意进行性行为,而没有被人强迫进行,也不可醉酒、服药、或是在感到恐惧及被强迫下进行性行为。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一个人在做某事前,知道他或她将会做的事的一切实情。
加拿大法律说明一个人无论身在何处,若不愿意,无人有权对此人说或做岀任何有关性欲之事。一个人工作时,不论其工作地方在那里,记着这点是相当重要。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指不可观看、接触,交谈、或做出任何其它侵犯、侮辱或感觉到须要忍受的事情。雇主有责任确保所有工作的人都知道何谓性骚扰,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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