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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圣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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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之后,有人说,柳乾不应该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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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8:59 | 只看该作者
各位,华生是英国人,他从他的角度去分析案子,大家不用留什么面子,该骂就骂,该打就打,不用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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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20:09 | 只看该作者
华生今天刚从伦敦回来,他见老金的第一句话:死因不明。。。。

然后扔来一个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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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赤裸坐马桶上离奇死亡 全身无外伤中央社    2011-04-23 14:20:34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家住云林的董姓女子,21日晚间被男友发现,在2人同居处,全身赤裸坐在浴室马桶上死亡,由于已论及婚论,死者母亲赶到后无法置信,检警将进一步解剖以厘清死因。   警方指出,这起发生在丰原区的离奇死亡案件,昨晚深夜11时左右,担任牙医助理的董姓女子被返家的男友发现赤裸坐在马桶上,头向后仰,已无心跳。
  死者男友向警方供称,双方昨晚9时左右还通过电话,要男友带宵夜回家,没想到男友回家时,就发现女友坐在马桶上已经没有呼吸心跳,虽然紧急进行心肺复苏术(CPR),还是宣告急救无效。
  由于2人已论及婚嫁且感情很好,死者母亲获知后无法接受女儿突然离世的事实。警方说,由于女子身上没有明显外伤,无法判断死因,将进一步解剖后才能厘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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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4-24 14:04 | 只看该作者
只要蛋有缝,苍蝇是一定要叮的。以后还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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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09:48 | 只看该作者
华生有句名言,他说-----

惨案发生,受害人不错在开门,而是错在关门。

关上门之后的声响,以大英帝国的民众常识,那是在做某事,越大声别人越不好意思理。。。。

如果对方是熟人,和你争执,你大大方方打开门,请他出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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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4-27 11:13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金圣叹;2853519
华生有句名言,他说-----

惨案发生,受害人不错在开门,而是错在关门。

关上门之后的声响,以大英帝国的民众常识,那是在做某事,越大声别人越不好意思理。。。。

如果对方是熟人,和你争执,你大大方方打开门,请他出去就是了。

老金你和你的花生都是侦探小说看多了,全不知道现实案件的着手点。
让我这个国内的老刑侦来给你解构一下本案的关键。

本案男子被公诉方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太过勉强,显出加国警方的少有的不稳重,很象国内严打时的办案风格。

在加拿大等大多数西方国家,刑事案的定罪,是必须有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证据,才能定罪,而民事案的审理,是比较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哪个更resonable, 而不要求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在刑事法庭上,法官和/或陪审员只要觉得控方给出的证据,有任何合乎推理的怀疑,就不能定罪。换句话说,只要法官觉得如果定罪会有任何哪怕很小的错判风险,就必须拒绝判定罪名成立。这和民事法庭不要求完全排除怀疑,只需要判断双方中那一方给出的证据和陈述更合理一些(即使有可疑之处),就可判定该方胜诉。所以才会出现著名的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庭判定辛普森无罪,而民事庭判定辛普森巨额赔偿其妻子的家庭。

本案中,死者的死因至今仍然不明,仍然在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不知道警方怎么会在此时,就以一级谋杀罪起诉。这样起诉显示了加国警方少有的武断,和国内严打很类似。但这里的法官是不会就此定罪的,因为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人都会问,连死亡的原因都不知道,怎么会认定是嫌疑人的一级谋杀?也许警方手上有其他证据,例如嫌疑人自己的供词,死者国内男友通过网络目击双方的身体冲突,嫌疑人周围人的证词证明嫌疑人的异常表现,等等,但这些都不能排除合乎推理的怀疑:死因到底是什么?到底是不是死于嫌疑人之手?如果警方不能获得更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嫌疑人杀死了柳,此嫌疑人很难被定罪。另外,由于死者已去,本人不想多说,但本案中可疑之处,也就是对嫌疑人有利的地方,还有很多,如死者自己半夜开门,双方友好寒暄,嫌疑人要求拥抱,没有被房屋中居住的其他人听见有打斗或者喊叫,没有外伤,没有性侵犯迹象,等等,这些都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那么为何警方会如此短时间内就拘捕并起诉嫌疑人?本侦探觉得,和柳的家庭背景有关。事发后中国大使馆高规格接待柳的父母,并全程高规格陪同其父母同多伦多警方交涉,这样对警方的压力,可想而知。但这样做,除了让警方匆忙起诉一级谋杀罪以外,并不能促进审判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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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4-27 12:00 | 只看该作者
都厚道些, 行吗?

如喜欢"侦探"(像本人), 自己推理以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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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22:2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连老王都不叫厚道,那全世界都是薄道了。。。。

老王,你的分析很震撼,专业到了骨髓。有些东西,想通了。。。。

老王,问你几个问题,一个人预谋杀人,但目标人物由于其他原因在预谋人动手时直接在预谋人面前过身,预谋人没有来得及杀人,是否应判有罪?

问题二、甲乙相会。甲发病,乙正生甲的气不施援手,结果甲当场在乙面前病死。法律上是否有一个说法:刑事疏忽。乙的行为是否就是刑事疏忽,能入罪吗?

这是老金给华生的功课,他水平不行,必须向老王你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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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4-28 08:36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金圣叹;2854089
如果连老王都不叫厚道,那全世界都是薄道了。。。。

老王,你的分析很震撼,专业到了骨髓。有些东西,想通了。。。。

老王,问你几个问题,一个人预谋杀人,但目标人物由于其他原因在预谋人动手时直接在预谋人面前过身,预谋人没有来得及杀人,是否应判有罪?

问题二、甲乙相会。甲发病,乙正生甲的气不施援手,结果甲当场在乙面前病死。法律上是否有一个说法:刑事疏忽。乙的行为是否就是刑事疏忽,能入罪吗?

这是老金给华生的功课,他水平不行,必须向老王你拜师。。。。


老金谦虚了,本探继续努力。。。。。
你的问题1,预谋杀人者没有来得及动手,是否该判有罪?
你说的预谋,有两种可能,一种仅仅是脑子里预谋,一种是有具体行动的预谋。仅仅脑子里的预谋,比如说脑子里盘算如何杀某人而不被发现,等等,属于思想,按照西方的法律原则,思想是不负刑事民事责任的,所以在西方国家,是没有办法被定罪的,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了惩罚人的思想。如果考虑中国的法律,同样不应该定罪,因为由于预谋者没有任何行动,那么除了口供(预谋者自己的口供,或者其他人揭发的陈述),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所以同样不应该定罪。但实际上中国对思想是可以定罪的。而带有具体行动的预谋,比如说踩点观察,准备作案工具,和同谋者讨论作案细节,等等,即使还没来得及作案,这些行动本身,也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被判有罪,前提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行动。
你的问题2,乙见甲死而不救,是否应判有罪?
这个问题,实际上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各国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大多数法律认定只要当事人预见到别人有死亡或者伤残的危险,而因疏忽或者故意,不作力所能及的行动去避免别人的死亡或者伤残,就是犯罪。所以你的问题要看发生在什么地方,以及乙是否预见到甲有可能死亡或者伤残。不作为本身是一种行为,行为负刑事或者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另外,如果乙是医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预见到甲有死亡或者伤残的可能,而因疏忽,或者故意,不作为,放任甲死去或者伤残,大多数法律会认定甲犯有渎职罪,这比起不作为罪,在量刑上要严重的多。这样看来,医院见死不救,是很严重的刑事案件,即使病人出不起医疗费,医院或者医生也应该全力治疗抢救,否则就构成渎职罪。好在,在加拿大都是公费医疗,美国虽非公费医疗,但也是先看病后交钱,所以不存在法律和实际相抵触的情形。但中国的情形就很尴尬。在国内,病人如果没钱看病,就得不到医治,但中国的法律同样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预见到要发生的危险而不作为,就构成渎职罪(即使路人,见死不救,根据中国的法律,也构成不作为罪)。所以中国要么更改渎职罪定义,或者出一个法律解释,让医疗部门享受豁免权,要么改革医疗体系,变为公费医疗,或者和美国那样,先看病,后追医疗费,否则这样的法律不严肃的尴尬,还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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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4-28 08:38 | 只看该作者
侦探小说真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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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4-28 11:39 | 只看该作者

这贴怎么放在情感天空里?

其实我看过新闻之后也有很多疑虑,为什么这女的那么晚还开门,然后警方说没有性侵的迹象,到底怎么回事还没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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