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youmei;2871795
我已经去问了,那里的人说问题是我把她的名字写在合同上,她已经受到法律保护,那附加条件是(老房客死了,三个月之后你要搬家)他说这个附加条件是无效的,在老房客死了之后,我有写了一封通知信叫她三个月之后搬家,她也签了字,不知这封信是否有效?问了房屋委员会的人,他不跟我说,他说 这要法官来判的,我真的烦死了,我现在只有两个问题想知道第一:我后来写的那封通知信是否有效?第二:若有效,我7月1号搬进去,她会不会告我?
我的理解是如果你以这个条款为理由赶人不行。但你如果以需要自住为理由赶人应该是合法的。你可以到Regie du logement的网站去查一下。大致是“Repossession of the dweling”。如果你房屋是自住或是给你的直系亲属住的话,是可以收回房屋的。不过需要提前足够时间通知,还得寄挂号信什么。现在都5月了,恐怕是赶不及7月收回来了。
Post by youmei;2871353
我是新房东,我去年刚买得房子,一层住的是一个老外老夫妇,因为老太婆在七月份去世,剩下是一个老头子,但老头子生活不能自理,他请了一个保姆,可老头子的女儿跟我说她爸爸是痴呆,怕被人家利用,为了保护她爸爸需要将保姆的字名加在同合上。我当是就不想加保姆的名字在合同上,后来老头子的女儿跟我说要不在合同上附上条款:(假如老头子死,保姆需要在三个月之后要搬家)到了三月份,老头子真的死了,我给她写一封信:(跟据那条款,你需要在三个月之后搬家,也就是说合同到6月30号为止,她也同意并签了字,可今天她跟我说,她找不到房子,她不想搬家,而且她还说:“她去问了房屋委员会,委员会里的人跟她说那个合同上的附的条款是不成立的。在退一步说,就算我附在合同上的那条款不成立,那我在3月份给她写的那封信能成立吗?
还有,假如她真的7月1号不搬,还懒在那里,我有没有权力搬进去?因为7月1号,2号,3号,这些部门都没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