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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engYou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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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 林俊遇害案- 举报往上刊登仇视同性恋的犯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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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6-22 10:25 | 只看该作者
[color="red"]此帖是狗屎,鉴定完毕。
用一颗坚强而和平的心去面对纷繁的世界.
温馨提示
本站接到网友举报,有人发布招聘(保姆管家、助理文秘、中文教师等)、交友和送宠物等信息,目标主要是针对女士行骗。为了增加欺骗力度,有的招聘中留了本地电话号码,那些电话号码实际上都是虚拟号码,其实他们人不在本地。建议大家提高警惕,不要随意提供个人信息并与对方纠缠,谨防“杀猪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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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6-22 11:04 | 只看该作者

你是用什么?

Post by mermaid.2;3108778
另外, 俺认为这个洞是用来拉屎的。 医学教科书上也这样说,如果认为仇视基的话, 请你们告他们。。

你难道不是用拉尿的吗,哦,原来你觉得拉尿的比拉屎的高贵些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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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6-22 13:38 | 只看该作者
好奇, 刘先生是咋认识Phillip的。。。

劝楼主把帖子删了吧, 你的行为和加拿大很不入格的, 到和共匪有得一比。还没定罪, 怎么称 “仇视同性恋的犯法分子”?恐吓, 威胁, 揭人隐私, 到后来自己遮羞布到没了。。


还是和你白人男友过一个半月去LA度假吧, 别来丢人显眼了。。。 祝你旅途愉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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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6-22 19: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显然法律造诣有限,不知道一般和具体的区别。比如,我们说吸毒贩毒是违法行为,作为一般性的表述,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当我们具体地说某人吸毒贩毒时,情况就不同了,是必须经过审判才能够这样讲的。楼主的表述是一般性的,不针对某个人,没问题。
再有,用法律来“威胁恐吓”别人的提法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众所周知,法律武器是一把双刃剑,你若是没有违法,使用该武器攻击你的人只会伤到自己。看来楼上对加拿大法律不是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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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6-22 20:01 | 只看该作者

看到百度帖吧说林俊是因为看房子被害的,可能有三个仇视华人的凶手

http://tieba.baidu.com/p/1661337851?pn=1

这加拿大呆还是不呆啊,吓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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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6-23 22:32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PengYou2011;3107964
"mermaid.2",

If you really wish to launch a challenge and test the law, please confirm your name and address, so that we will report you to the police.  The police will look at all the posts you published online and decide whether to press charges against you. Once charges are laid against you, it is up to you to hire and pay lawyers to prove your innocence. The judicial process may well take years to clear yourself, if you have sufficient financial support to engage a good lawyer to defend you.

Also, people who know "mermaid.2" please release his or her name and address here or report to the police directly.


你这样也不太好吧,他只是不赞成同性恋,并没有煽动别人去歧视,打击同性恋,你凭什么鼓动别人报警?我就不信他的言论会吃官司,那么加拿大岂不是成了没有任何言论自由的国家?

搞不搞基是你自己的事情,别人如何看待 is really none of your business。你这样的态度就有点强迫别人接受同性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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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6-26 16:05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Jean奇;3109026
楼上显然法律造诣有限,不知道一般和具体的区别。比如,我们说吸毒贩毒是违法行为,作为一般性的表述,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当我们具体地说某人吸毒贩毒时,情况就不同了,是必须经过审判才能够这样讲的。楼主的表述是一般性的,不针对某个人,没问题。
再有,用法律来“威胁恐吓”别人的提法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众所周知,法律武器是一把双刃剑,你若是没有违法,使用该武器攻击你的人只会伤到自己。看来楼上对加拿大法律不是很有信心。



同意这个说法。
不管赞同不赞同同性恋,最好不要在法律边缘游走
比如某白人平常有一些言论,属于蔑视黑人这一肤色的观点。然后某天恰好又跟黑人发生争执上法庭,这些言论就会成为“歧视某个群体”的证据而影响到官司。

马奥尼塔这么大的罪行都没有让人抓住“歧视某个肤色或种族群体”的确凿证据,普通人为什么要傻到在网上留下如此一致将来又可能不利于自己的“蔑视某个群体”的言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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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6-26 18:32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冬果儿;3109029
http://tieba.baidu.com/p/1661337851?pn=1

这加拿大呆还是不呆啊,吓死人了。



一个母语为英语的凶手有没有种族主义倾向怎么能看中文媒体呢?还是一个连来源出处都不写的转载。
建议你看下面两篇分析
http://anti-racistcanada.blogspo ... a-mentioned-on.html
http://anti-racistcanada.blogspo ... te-nationali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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