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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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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选中做林俊案的陪审团成员,一定要认真履行你的权力、尽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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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17:44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FUJJJ;3112682
如果法语好英语不行或者英语好法语不灵光。也可以被挑选吗?
法庭要双语都很好是吗?

回答:

persons who are not sufficiently fluent in French or English
des personnes ne maîtrisant pas suffisamment le français ou l’angl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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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6:03 | 只看该作者
有因回避:各方必须依照刑法的条例,列举出候选人不符合某个条款,不能担任陪审员。若辩方提出要求,而控方反对,且反对

成功,则该候选人就宣誓成为陪审员。反之亦然。有因回避没有数量限制。

辩方在对某候选人实行有因回避不成功后,不能针对这位候选人再使用绝对回避。

如果辩方使用绝对回避,让华人候选人出局,是可以。但是有配额的,一旦用完配额,而后面还有华人候选人,辩方就只能用

因回避去除华人候选人,若他又拿不出候选人不符刑法某条例的证据,这样控方就可以轻易驳倒他,因此就能保证在陪审团

里,有华人陪审员了。

所以,就是我在帖子开始时呼吁的,是公民的应都去到《选举人登记办公室》登记。

通过增加华人在陪审团候选人里的绝对数量,来争取分母不变(12)而分子数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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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0:07 |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陪审员在每天的听证会后,就回到自己的家。只是在最后,开始审议及陪审团准备提供其裁决时,陪审团必须保持不与外界接触,他们必须留在酒店。

为了保护审议的保密性及陪审员的安全,他们外出时都有警察护卫。

陪审员不得看、听有关案子新闻的电视、报纸、广播等,不得与陪审团外的任何人讨论、透露案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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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12-7-4 15:08 | 只看该作者
在加拿大,法律假定每个陪审员都是公正的。因此双方的律师在要求候选人回避时,没有法官的许可,不可以向候选人提任何问题。

被随机叫到的候选人,只需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和职业。这些是唯一的信息来源,只能在此基础上,各方律师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另外,通常陪审团的成员是12人,但如果案件严重,控方求刑是终身监禁,陪审团成员可增加到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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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7-4 17:14 | 只看该作者
有新闻说在angrignon公园的河边(湖边)发现一个人头,有可能就是林俊的。大家可以搜索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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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2012-7-4 22:29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Alan2u;3114512
有新闻说在angrignon公园的河边(湖边)发现一个人头,有可能就是林俊的。大家可以搜索下新闻。

已经确认了,就是林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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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7-4 23:32 | 只看该作者
我忽然想起了《国产凌凌漆》的一句台词:罪大恶极,无需审判,立刻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如果你的心中已经有了判决,那么这个判决必然是错误的。因为在法治社会,程序的正确要高于结果的正确,因为人的判断比起一个合理的程序,更容易出错,而程序本身是可以不断完善的。华人的声音,应该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而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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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22:36 | 只看该作者
陪审团的决定必须是 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如果有一人不同意,则法官宣布 陪审团解散,重新组织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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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7-18 10:58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jury;3120221
陪审团的决定必须是 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如果有一人不同意,则法官宣布 陪审团解散,重新组织陪审团。

你的意思是说,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要解散这批人员,重新组织新陪审团,那岂不是同意和不同意都没有什么区别,反正你不同意就找别人来干,直到同意?按照你的说法,陪审员和陪审团看来只是个摆设?

陪审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庭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控辩双方的辩论,以自己的良心进行判断,谁对谁错,谁真谁假,并继而告诉法官自己的判断。法官所做的判决,将完全依据陪审员/团所作的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法官无权干预陪审员/团的判断,只能接受陪审员/团的判断。而根据你的说法,法官可以左右陪审员的判断,这是很荒谬的。

另外,任何一个陪审员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不应该在心中就预先做出自己的判断,而是应该在开庭后认真听取双方的控辩,凭良心进行判断。那些在开庭前就有自己的看法或者判断,或者就下决心严惩嫌疑人,或者一定要让其他人知道我/我们族裔的力量的人,是没有资格做陪审员的,也不应该去做陪审员。

回到本案,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虽然影响很大,很坏,很惨无人道,但不应该,也没有理由上升到种族歧视的程度,华人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是正常的,因为受害者是华人。但也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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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2012-7-18 16:02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lao wang;3120832
你的意思是说,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要解散这批人员,重新组织新陪审团,那岂不是同意和不同意都没有什么区别,反正你不同意就找别人来干,直到同意?按照你的说法,陪审员和陪审团看来只是个摆设?

陪审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庭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控辩双方的辩论,以自己的良心进行判断,谁对谁错,谁真谁假,并继而告诉法官自己的判断。法官所做的判决,将完全依据陪审员/团所作的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法官无权干预陪审员/团的判断,只能接受陪审员/团的判断。而根据你的说法,法官可以左右陪审员的判断,这是很荒谬的。

另外,任何一个陪审员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不应该在心中就预先做出自己的判断,而是应该在开庭后认真听取双方的控辩,凭良心进行判断。那些在开庭前就有自己的看法或者判断,或者就下决心严惩嫌疑人,或者一定要让其他人知道我/我们族裔的力量的人,是没有资格做陪审员的,也不应该去做陪审员。

回到本案,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虽然影响很大,很坏,很惨无人道,但不应该,也没有理由上升到种族歧视的程度,华人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是正常的,因为受害者是华人。但也仅此而已。


这里边可能有误会。

加拿大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不像中国的那种,少数服从多数。

这也正是加拿大刑法严谨、麻烦的一面。

因为法官必须服从陪审团的裁决(是个一致的裁决),那么这个裁决必须是全票通过的,如果大多数陪审员认为有罪,只有一个反对,那么,严肃、慎重起见,这个陪审团便无法做出裁定。只能重新遴选陪审团。

注意不是同意不同意,而是一致与否。

陪审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庭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控辩双方的辩论,以自己的良心进行判断,谁对谁错,谁真谁假,并继而告诉法官自己的判断。法官所做的判决,将完全依据陪审员/团所作的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法官无权干预陪审员/团的判断,只能接受陪审员/团的判断。
这一段你说得对,法官对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接受。但这个裁决必须是所有成员一致通过的,如果有反对或弃权,就视为没有裁决。(这一点也与中国不一样,在中国法官可采纳或不采纳陪审团的裁决, 那样的陪审团才叫摆设呢)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法官必须解散这个陪审团,再重组另一个。这并不是法官在左右陪审团,而是恰恰相反。法官必须尊重陪审团各位成员的意见,尊重被告(杀人犯)的权利。

就拿Magnotta 案子为例,假如 除一个陪审员认为他有罪,而其他成员都认为他无罪,那么,就没有陪审团裁决产生,法官无从考虑量刑,那他须重组陪审团。反之亦然。

回到本案,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虽然影响很大,很坏,很惨无人道,但不应该,也没有理由上升到种族歧视的程度,。。。。。
我开这个帖子只是与大家交流有关加拿大/魁北克刑法中关于陪审团制度的点滴体会,我并没有认为或讨论这个案子是否有种族歧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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