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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被拒绝入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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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11-12 0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刚看到一个报导,一个台湾移民98年登陆后9天就返回台湾,后来申请返加纸一直被拒绝,告到加国移民部,被认定为没有居住在加国的意向,把移民身份都给取消了.
联想到我,有点害怕了.我是2003年1月底登陆的新移民,在蒙特利尔呆了10天后就回国了.现在国内工作还没辞,准备明年8月份再返蒙城.虽然我已经拿到了枫叶卡,也知道新法的居留时间规定,但看到了上面的报导,心里还是有点打鼓.
哪位对法律比较熟悉的专家能够告诉我,我再回加国的时候会遇到麻烦吗?
2#
发表于 2003-11-13 11:05 | 只看该作者
新法规定, 5年内住满两年即可。所以我想从理论上说, 你应该没有问题。但我不敢确定, 你最好找移民顾问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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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3-11-16 02:08 | 只看该作者
没有问题我老婆2001年12月登陆的.住了一个星期就回去了..现在刚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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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3-11-16 17:36 | 只看该作者
何必问别人呢? 上网看移民部有关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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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3-11-16 19:20 | 只看该作者
很危险,我刚看一个消息报道,登陆几天的一个移民回国住了很久,结果申请返加纸被拒,上诉被拒,法官认为没有定居加国的愿望.   

其实你两头牵挂,生活的好累,虽然你可以多赚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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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3-11-16 21:06 | 只看该作者
我也看了那个报道,那个被拒的台湾移民是按照旧法拒的,不是按照新法。按照旧法,要申请返加纸;可是新法下,拿枫叶卡,就没有返加纸了,所以也不存在申请返加纸的问题。而且那个台湾移民是比较过分,他在台湾待了一年,明知回不去了才去申请返加纸。


据加拿大难民部一项最新裁决,这名关姓台湾移民于1998年抵达加拿大,落脚九日便离开,一年后申请回加纸被拒,在2001年再申请被拒,理由是他未有视加国为永久居所。2002年,他试图入境,但由於未能符合移民法的居住条件被拒。
他的代表律师指按旧法,该移民保持移民身分的权利,不应因新法施行而遭剥夺,而且新法要求通常居住两年的要求,故应由2002年6月28日起计算。 但移民部则指出,当事人在新法实施前已长期离开拿大,亦没有证据证明想保往身分。但移民部表示,该名当事人一抵埠便离开加国,申请回加纸不过是为制造证据,以便他日可以回来,故此移民部不相信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法律上有权要求他离境。 经过难民局的上诉聆讯,人道理由不成立,他亦失去了移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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