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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请教去美国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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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1-1 1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问大家:
入籍后,去美国工作合法吗?
要否申请签证???如果要是何种签证类别???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谢谢
2#
发表于 2003-1-1 14:01 | 只看该作者
入籍后,去美国工作合法吗?
要有工作签证才合法,如何申请美国工作签证(H-1B签证)?
申请人应向那一个驻加拿大的美国领事馆申请,取决于申请者所居住的地区,每个地区的美国领事馆有自己特定的规定和申请程序。这里以负责安大略省的美国驻多伦多领事馆为例,对加美边境过卡BBC的请程序作一简单介绍。

美国驻多伦多领事馆提供申请入美签证的信息的收纳服务电话(1-900-451-6330)全天24小时提供服务,收纳比普通电话高得多。

对于亲自递表方式来说,申请人需亲自前往美国驻多伦多领事馆的“非移民签证处”(Non-Immigrant Visa Unit),周一至周五上午的8:15-10:30之间将上述所要求的所有材料递交上去,材料交上去后,移民官会在当天的上午给你安排一下简单的面谈,核实你递交的所有材料,询问你入美的地点、一由和行的经济支出来源等问题,申请人除了递交上述所有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准备一些其他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习成绩单、在美留学时的表格等。有时,移民官在面谈时会要求看这些有关申请人情况的资料。申请人的材料经面谈核实被正式收进去以后,移民官会给申请人一张第二天下午3:00-4:00之间到同一地点领取护照的卡片,这张标有号码的卡片只是你领回你的护照的凭证,并不意味着你的入美签证一定地被批准。申请人也可请求移民官将他的护照寄还给他,只要他在递交材料时向移民官说:明这个要求,并附上一个已好写回函信封,美国多伦多领事馆的通讯地址是:

Visa Unit, U.S. Consulate General 360 University Avenue Toronto, Ontario MSG 1S4

在邮寄递表方式中,美国领事馆需两周的时间来审查和颁发函通知申请本人。而且,美国领事馆对于护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在邮寄过程中的丢失和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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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3-1-1 14:05 | 只看该作者
也可以美国申请H-2B临时工作签证

H-2B临时工作签证是签发给外国技术和非技术工人为美国雇主临时工作的一种签证。

  该签证属配额性签证,现时每年(9月30日截止)所签发的总数不得超过66,000名。H-2B签证的工作必须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只能持续一定的时间,比如举办一个商业性演出或运动比赛,修建一个特定的建筑项目。

  申请H-2B临时工作签证的人可以是来美国从事一项短期商业或生产活动的工人,完成季节性工作的工人,培训美国工人的培训人员,赴美进行商业演出但不符合0、P类签证要求的演艺人员等。

  申请H-2B临时工作签证的条件:H-2B临时工作签证由于在对雇员申请人本身的教育背景和技术知识方面没有严格要求,一般普通人都能符合条件,故移民局和劳工部在审批程序方面都有较严格的规定。

  申请H-2B签证,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有美国雇主所提供的临时性工作

  2.申请人需有相应的工作背景

  3.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工人来做

  4.申请人须有返国意图申请程序雇主首先向劳工部申请临时劳工证。

  被批准后,即可开始提出H-2B签证申请。申请的材料根据受益人是否在美国境内略有不同。如果申请的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先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在移民局批准雇主的申请后,再由受益人持移民局的批准件和有关个人材料向其居住国的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

  获得签证后,申请人方可进入美国受雇,如果申请人事先已持其他可转换身份的非移民签证进入了美国,只要该申请人是合法进入美国,没有非法工作记录,其I-94入境卡也未过期,则可随同雇主的陈情申请一起提交转换身份申请。

  以什么程序来申请,应取决于申请人及其雇主的具体情况。如果申请人在境外,而雇主的申请事由又比较充分有力,则最好由雇主向移民局申请获准后,再由申请人向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雇主的申请案有力,申请人的材料又充分,一般都容易获得签证。

  如果雇主的申请材料较弱,而申请人已进入美国且可以转换身份,则以在境内申请为好。如果在境内申请获准,即使申请人没有签证出人美国,但其在美国的雇用不受影响。因为如果雇主的申请事由不够有力,申请人的材料提交不够充分,即使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其签证依然有可能被使领馆拒绝。

  所需申请文件雇主向移民局提出H-2B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2)申请人照片。

  (3)向劳工部申请并获准的临时劳工证原件。

  (4)送交劳工部申请临时劳工证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5)雇用合同。合同应包括雇用的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期限、薪资及其他福利。

  (6)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证明。

  (7)雇主公司两年来的年度报表和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8)雇主公司两年来的税单,包括利润税和工资税。

  (9)银行对帐单或证明,(10)申请人最高学历的毕业证或文凭以及成绩单复印件。

  (11)申请人原雇主的雇用证明信函,信函应包括申请人所受雇公司的名称、申请人的职务或工种、工作职责、受雇年限及工作评语。如果无法获得原雇主的雇用证明,则可以其他文件代替,如原有税单、工友出具的证明函。

  (12)申请费当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的陈情申请被批准后,移民局会按照雇主填写的I-129表上注明的签证申请使领馆,将申请材料的全套副本寄往该使领馆。申请人在获悉申请被批准后,应向其居住地之领馆查询,如果领馆已收到材料,即可准备申请签证。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0F-156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2)I-797批准通知原件。

  (3)护照正本。

  (4)照片。

  (5)如有随行眷属,则需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6)如果再婚,则需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7)证明申请人在工作结束或签证到期时将返回其居住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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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3-1-1 14:11 | 只看该作者
郭襄你也可以做为P类申请签证,你会武功,会演戏可以做为体育,演艺界杰出代表申请P类签证.

同O-1签证一样,P签证也是1990年移民法新创的一种没有配额限制的签证,以供体育、演艺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个人及团体签证赴美。其在美居留时间亦根据需要而定,没有绝对限制。运动员一般可获得长达十年的居留期。P签证按类别共分为四类。

(一)P-1杰出运动员、运动团体及演艺团体工作签证

P-1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有三种:

1.国际著名运动员或运动团体

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1) 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2) 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3) 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4) 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5) 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6) 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所获得的奖励或声誉的证明。

2.国际著名演员团体。P-1签证不单独发给个人,只发给团体个人。个人演艺人士如符合要求则应申请O-1签证。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1) 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一年;

(2) 提供该演出团体成员名单,并注明其固定正式雇用日期。而且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一年;

(3) 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A.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B. 证明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评论或出版物;

C.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著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D. 证明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的商业或评论界的成功;

E. 证明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对团体成员必须实际参加演出活动一年以上的规定,如果该成员系团体的重要成员,其演出缺席是因病或不可预测事件,或者该成员在该团体的演出活动中担任关键角色,则可免除这一规定。

3.著名马戏团。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著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

对外国演艺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著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1) 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2) 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3) 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 其他合理的原因。

(二)P-2参加交流计划之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2签证是签发给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双方交流计划而赴美参加该计划的外国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的工作签证。该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的必配助手亦可申请P-2签证同行。申请该签证需有双方正式书面合约,而且该合约获得美国同业公会的参与或认可。如果申请未包括美国同业公会的认可,则将由移民局向有关公会发函,如果十五天没有接到回音,移民局即酌情决定。此外,参加该项目交流计划的美国团体或个人,必须同其赴美的外国团体或个人具有业务上的同等水平和雇用上的同等条件。

(三)P-3参加特殊文化交流之艺术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3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参加被认为具有特殊文化意义交流计划的团体或个人以及必配助手的工作签证。所谓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是指非普通的科技、教育、文化、军事、体育等交流,而是指具有独特或传统的民族文化、音乐戏剧或艺术表演。这些交流活动可以是商业性的或非商业性的,但活动的参加者必须是受到促进这种交流活动的教育、文化或政府机构的赞助。参加这些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可以是在该活动中进行表演、教学或者培训。

参加具有特殊文化意义之交流计划的团体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中至少两个条件,方可申请P-3签证:

(1)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在从事其具有独特文化意义的表演、教学或培训方面已有相当的时间,而且通常与社会性活动(如庆祝活动、大型会议、年会、展览、计划或运动)相连。

(2)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具有全国或国际声誉,其证明是评论文章或出版物。

(3)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取得有被同行组织、评论界、政府部门、文化机构或公认权威专家所认可的杰出成就。

(四)P-4随行眷属签证

P-4签证是签发给P-1、P-2、及P-3签证持有人的随行家属的签证,其在美居留期和主签证持有人相同,但不得在美工作。

二、P类签证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请P签证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其美国雇主可以是有关的公司、团体、机构或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工作需同有关项目或活动有关并符合申请者的背景。申请由雇主向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在移民局核准后,申请人凭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方可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申请人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但如果在境内申请转换的身份,如需要出入美国,则需另行向境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一)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材料

雇主向移民局提出P签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OP附表(O and P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雇用合同。合同应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日程表。

(3)如果申请人参加的是交流计划,则应提交有关计划的合同、协议、计划书或批准材料等文件。

(4) 雇主信函。信函应当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该外籍员工的活动或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员工参加的原因,等等。

(5) 由美国有关行业的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Consultation Report)或书面意见。该咨询书或书面意见应当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声誉、所参加之活动的性质,以及没有或者难以找到合适的美国雇员来代替。如果是参加具有独特文化意义的交流计划,还应对其所具有的独特文化意义进行评估。咨询书可由雇主向有关协会或组织接洽提供,也可由移民局发函要求。此外,如果有必配助手随行,咨询书还需说明其随行的必要性,或者是否有美国工人可以提供该种辅助服务。

(6) 证明申请人资格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A. 获奖证书。

B. 协会会员证书。

C. 其演出或展出活动的证明文件。

D. 有关申请人及其工作的介绍评论文章或出版物。

E. 曾获得有关组织、机构、评委、政府机构、文化机构等所颁发的嘉奖令或赞扬的证明文件。

F. 申请人的行业权威的推荐介绍信,应主要说明申请人的工作业绩。

G. 申请人前雇主的推荐介绍信,应说明申请人的薪水报酬及工作的重要性。

H. 如果申请人以团体成员身份申请,则应提交有关该团体的名声成就证明以及每一成员的详细介绍。

(7) 如果申请人有必配助手随行,则应提交相同的申请表、雇用合同、其技术专业证明及同主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证明。

(8) 申请费。

以上全套材料应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如果无需补交材料,一般三至八周即可获准。如果申请人已持其他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则可以直接在境内转换身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所持签证系可以转换身份的签证。C-1过境签证、D航务人员签证、某些J-1交换访问者签证、K-1未婚夫(妻)签证及S检举人证人签证不可在境内转换身份。

B. 申请人的I-94入境记录卡未过期。

C. 申请人在美国没有非法工作记录。

如果申请人在境内转换身份,除前述申请材料外,尚需补交如下材料:

(1)I-539表,即"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Application to Extend 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如有随行眷属,则应填写I-539附表。

(2)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3)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4) 申请费。

(二)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签证所需材料

当雇主向移民局的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I-797批准通知书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签证。美国在亚洲的使领馆,对P类签证一般都需要收到移民局申请材料副本后,方受理签证,申请人应先行查询。

向使馆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1) OF-156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填写。

(2) I-797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ction)原件。

(3) 护照。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 照片。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5) 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6) 如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同O类签证一样,P类签证申请人法律不要求其必须具有最终返回自己居住国的意向。因此领事在核实材料准确无误后,一般都会发出签证。

三、如何申请延期

P类签证同O类签证一样,其在美居留期根据需要而定,没有绝对期限。在其被批准的居留期到期后,如果其活动尚未完成,或者因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理由需要延长其居留,则可向移民局申请延期。如果申请人保持原有工作及雇用关系,延期一般都容易获准。

申请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 I-129非移民雇申请表及OP附表。

(2) I-539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如果随行眷属,则需填写I-539附表。

(3) 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 I-797批准通知书原件。如有随行眷属曾一并获得,也需同时提交。

(5) 雇主信函。应说明要求延期及延期的理由。

(6) 申请人两年来的个人工资税税单及W-2表。

(7) 申请费。

申请人在延期获准后,如有签证上的需要同时又曾在境外使领馆申请并获得过该签证,即可在境内直接向国务院的签证处申请其签证的加签。如果申请人打算在美国永久居留,可以在境内按规定提出申请。同O-1签证一样,P类签证持有人是以作为特殊人材对待,其永久居留申请即使未获批准,也不会影响其所获得的签证。

此外,P类签证持有人,如果因非自愿原因中止工作,其雇主或代为提出申请的经纪人应负担申请人返回自己居住国所需的合理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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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3-1-1 14:12 | 只看该作者
小D:谢谢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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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3-1-1 14:14 | 只看该作者
D 祝你一路顺风!!!
苟富贵,勿相忘!!!
发了财,别忘了小D呀!!      fr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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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3-1-1 14:28 | 只看该作者
由於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公民有他国公民无法享受的优先权利得到美国签证。加拿大公民到美国商务或观光旅游毋须申请B-1或B-2签证。另外,加拿大公民到美国工作还可以在通常的H-1B签证以外申请只有加拿大公民可以申请的TN签证。加拿大公民在L-1和E类签证也有优先考虑的权利。

  许多华人移民在取得加拿大国籍以后,通过申请TN和L-1到美国工作然后转成H-1B签证。TN签证持有人不能申请美国绿卡,通常TN是加拿大华人到美国工作并为以后申请绿卡的第一步。

  在美国留学的华人留学生在得到学位以后通常是通过H-1B来最后取得美国绿卡。申请H-1B必需有美国雇主担保。美国雇主必需通过繁琐的法律手续申请劳工证。许多美国雇主不愿意为雇用一位外国雇员而申请繁琐的劳工证。

  相比之下,加拿大华人移民有许多优势。首先,TN签证毋须劳工证,其次,TN没有H-1B的签证限期。最后,TN可以转成H-1B或其他签证来申请美国绿卡。
美国移民局在去年7月发出的备忘录中,认定凡是具有电脑软体工程师资格的人是属于专业人才,因此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拥有“专业执照”或州/省的执照;此外,当申请者以电脑软体工程师的名义申请TN签证时,还要提供有工程学位的证明。若是申请者没有学位证明时,就必须向移民官证明其有足够的理论上的知识来胜任这份工作。

  TN签证是美国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特别为加拿大及墨西哥公民所提供的一种非移民签证。由于最近很多人,以电脑软体工程师或科学技术人员的名义申请TN签证时,遭到移民局资格不符原因驳回申请,因此移民局特别发出一份备忘录来对这些申请TN签证人士的资格加以认定。

  根据移民局在去年7月24日发出的备忘录指出,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电脑软体工程师资格的认定是属于专业人才,而这些人需要具有“学士学位”,或“专业执照”,或州/省的执照的人才符合专业人才的要求。

  对于学位的要求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于电脑软体工程师资格的认定,要求申请人要有“相同或相近的领域”的学位。所以,移民局要求申请者以电脑软体工程师的名义申请TN签证时,申请者要提供有工程学位(Degree in Engineering)的证明是合理的要求。

  此外,虽然TN签证对于科学技术人员及技工并没有学位的要求,但是在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官证明其有足够的理论上的知识来胜任这份工作。目前移民局正集合其他联邦机构,及加拿大与墨西哥的政府部门研拟如何对“有足够的理论上的知识”作明确的定义,以便移民官及申请人有遵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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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3-1-1 14:36 | 只看该作者
搞得这么复杂. 这问题不需任何知识, 稍微用用脑就解决了(我假设你是有脑的).
1. 在此找到美国雇主, 他肯定会帮你办工作签证. 你自己跟本无须考虑这问题.
2. 办私人的多次往返签证, 我们通常办的那种. 去美国找到雇主, 剩下的就是1里面一样了
3. 办私人的多次往返签证, 我们通常办的那种. 去美国找到现金雇主, 例如唐人街帮人摘菜,$2/HR,等等. 当然就无须办工作签证了.

你这样的脑袋, 我看第三点最适合你. 做了美国人, 多回来看看蒙特利尔老乡啊, 猪猪! 哈哈! 记得记住m_w!!!

M_W 自白: 这样的人也想去美国工作, 鸡鸡都想做凤凤. XI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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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3-1-1 16:49 | 只看该作者
郭襄JJ。。。。。你要去米国牙
。。去玩杀人。。。??  :confused: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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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3-1-6 18:20 |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一个问题,如有B1/B2, 可否先去上班,同时申请H-1B.怎样申请,条件H-1B 容易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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