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1900余万元存入银行,委托经理理财,五年后发现账户里仅剩30余元。2016年,涉事理财经理因诈骗获刑,叶女士随后将当事银行浙江青田支行起诉至法院,称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理财经理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属违规操作,银行应担责。法院两审,均判决储户败诉。后叶女士提出再审申请,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千万存款5年后仅剩30余元 根据叶女士起诉,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在银行存入1900余万元,并将该笔钱款委托给该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 2014年底,胡先生准备将这笔钱取出进行其他项目投资,叶国强反复拖延。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叶国强失联,胡先生去银行查询账户发现,存款被多次转出,账户余额仅剩30多元。 法院判决显示,2016年5月,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定,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叶国强将胡先生汇入叶女士账户的1900余万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 叶女士随后将青田支行诉至法院,称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巨额存款被骗,应承担责任。 法院两审判决储户败诉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后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2018年8月,丽水市中院二审宣判,认为叶女士与叶国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银行方面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转款业务。虽然银行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但自助转账无论是否违规操作,都是叶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维持原判。叶女士随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正式受理。 浙江高院对该案再审听证 2019年1月22日,该案在浙江高院再审听证。叶女士的代理人认为,丽水中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叶国强与叶女士不是委托关系,但丽水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又认定两者是委托代理关系,相互矛盾。 在听证中,叶女士方面提供的储户与银行纠纷部分案例显示,案件审查重点是银行有没有尽到专业金融机构的审查义务,而不是重点审查储户与其他诈骗犯或者盗窃犯的关系。叶女士提出要求浙江高院撤销此前判决,同时判决银行赔偿自己1900余万元存款和利息。 银行方面代理人称,存款损失是由叶女士的认识和理解错误造成,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不应该提起再审。 据了解,1月22日法院方面所进行的是再审复查程序,在复查结束前,叶女士方面表示可以接受调解,银行方面则表示要考虑后再做决定。届时,法院将按照规定决定是否对该案正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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