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洪湖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2月9日消息,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力以赴,组织力量,加强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市场的价格及不正当行为监管,重拳出击,坚决亮剑,从快从严查处哄抬物价、违规销售、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截止目前,市场监管局累计出动检查人员4089人次,检查农贸市场411个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13773户次,关停1367家,劝退预定“团年宴”1196桌,改打包203桌。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场所405个次,检查足浴洗浴中心100家,关停100家。检查防控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1652家次,督促全市171家零售药店全部营业。检查小超市951户,关停866户。全局共发放口罩10000个,印发各种政府令、通告共3400份,张贴疫情防控宣传单1000份,行政警示通知书2700份,约谈企业负责人50人次。受理投诉件举报件103起,立案6起,移交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1万元。调拨医用口罩50万只,防护服1000套等。 2月12日,湖北省洪湖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洪湖发布”此事进一步发布情况声明: 2020年1月28日,因接到消费者投诉,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了解,该药房于元月23日从仙桃某公司购进一次性劳保口罩44000支,购进价格 0.6元/支,销售价格1元/支,该批次口罩没有中文标识。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进价6毛口罩卖1块,被罚4万”,律师:执法部门认定“哄抬物价”不能一刀切 自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以口罩、蔬菜、粮油等居民日常生活用品为突破口,严查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近日,湖北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但销售价格却定为1元/只。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华康大药房以涉嫌哄抬价格被罚42630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 姚刚律师撰文指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而老百姓也对商家的涨价行为进行“口诛笔伐”,认为商家无良,大发“国难财”,对处罚行为拍手称快。 “但另一方面,还有很多买不到口罩、消毒剂等物资的民众,认为需求远远大于供应的情况下,进价15元的口罩卖30元,已经是良心价了,如果不允许高价销售,这些口罩根本就不会进入市场,企业员工内部就会自己一抢而空了,市场上买不到口罩,或许和有关部门的处罚有关。”姚刚说。 姚刚指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全文并没有任何一条明确什么叫“哄抬物价”行为。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他认为,商家销售的口罩既没有政府指导价也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情形,实行的应该是市场调节价,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虽然发“国难财”的行为应当口诛笔伐,但在口罩等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又值春节期间,需要对员工支付三倍工资,销售者对该商品进行涨价本身是价值规律所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因为涨价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就一刀切的认定是“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姚刚认为,除非在该时期政府部门对口罩等商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后,销售者仍然高于定价部门确定的幅度及价格销售,此时认定为哄抬物价较为合适。 姚刚指出,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对商品适当的涨价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所决定的,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如果完全不允许商家涨价或者允许涨价的幅度太低,那是违背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和经营自主权的。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生产者可能会选择停止生产商品、销售者可能会将紧缺物资挪作他用或者则宁愿将商品放在仓库也不愿销售,那最终的结果便是真正需要的人连获得商品的机会都没有。“哄抬物价”要依法认定,要有明确认定标准,而且这个认定标准不宜太低。“发国难财”无良,但不是所有的涨价都应当认定为“发国难财”,适度允许涨价,才有助于在非常时期让更多的人获得迫切需要的商品。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业委员会专家邱宝昌提到,口罩这一类的商品属于疫情期间的重要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对和防控疫情有关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干预。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另外,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对重要商品的成本进行统计,对原来平均价格进行统计,为政府制定限价提供依据。 但邱宝昌同时也指出,在疫期,限价也要考虑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及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特别是在疫期,既要保障经营者不能牟取暴利也要保护他们商品流通的积极性。(编辑/郑青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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