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7岁的女子在中国大陆找了个42岁的丈夫,结婚后担保丈夫移民,被加拿大移民部认定为是“假夫妻”,移民申请被拒。此案上诉后法官认为不能因为年龄差距大就简单认定为是“假夫妻”,相反法官认为所有证据都表明二人是一对真情实意的“真夫妻”,因此批准上诉。 法庭文件显示,Z女士是一名57岁的中国公民和加拿大永久居民,她为丈夫L提交了担保申请。申请人L是一名42岁的中国公民。 两个人都是第二次婚姻。上诉人Z在她的第一次婚姻中有两个成年子女。申请人L在他的第一次婚姻中育有三个孩子,三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 Z与L于2015年在中国相识,两人相识后关系发展迅速并于2018年3月结婚。婚后Z曾多次前往中国探望L。 婚后Z女士作为担保人帮助丈夫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时被加拿大移民部根据《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拒绝,因为签证官认为这个婚姻不是真实的,Z女士和L先生的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骗取移民身分。 在听证会之前,移民部申请添加拒绝理由,第二个拒绝理由是根据IRPR第130(1)(b) 款,也就是说,移民部认为上诉人Z不符合作为担保人的标准,因为她没有居住在加拿大。 移民上诉法庭法官认为, 根据IRPR第4(1)款中规定的检测婚姻只需满足两个条件: 1) 、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移民身份; 2) 、是假结婚 。 取消配偶移民申请资格只需满足上述一项即可。上诉人有责任证明申请人没有被取消作为配偶的资格。 法官认为,在确定婚姻的主要目的时,要考虑的相关时间跨度,是从缔结婚姻的时间开始计算。在确定婚姻的真实性时,可以考虑婚前和婚后的证据。 IRPR规定了对担保人的要求,即担保人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同时满足 (a) 至少年满18岁; (b) 居住在加拿大;和 (c) 已根据IRPR规定提交担保申请。 Z女士作为担保人,已经满足了所有上述要求。而且提供了基本一致的可信证据,可以证明他们真正的配偶关系的发展过程。 两人从婚前到婚后一直保持着定期的联系,其中妻子多次去探访丈夫,两人在婚前和婚后共同度过不少的时间,有足够可信的书面证据来支持和证实这些证词。 两人之间对彼此都很了解,对共同的未来生活有着相似的愿景和目标。他们还有可信的证据来解释他们的年龄差异,以及如何跨越这个差异来进行沟通和考虑。 法官认为Z女士在加拿大的实际生活是一个积极因素。虽然移民部提出Z女士在提交上诉之前的大约五年时间里有41%的时间在中国。但上诉人的律师提交的材料概述了上诉人在2017年至202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是如何在加拿大生活的。 尽管上诉人经常往返于加拿大和中国。近期上诉人因父亲病重而在中国逗留的时间越来越长,因为她被告知父亲已经活不了多久了。上诉人在证词中说,一旦她的父亲去世,她在中国的时间就会减少。 法官还发现上诉人的的大部分直系亲属和家属都在加拿大,两个成年子女都住在加拿大。上诉人的大女儿已婚并育有自己的孩子,最小的女儿目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上诉人证明与她的孩子关系良好。特别是她与直到最近还和她一起生活的最小的孩子关系密切。 在加拿大境外,除了申请人L外,上诉人的重要关系是与她的父亲。 上诉人于2018年在加拿大购买了一套房屋,她和女儿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直到2020 年11月左右她最后一次去中国旅行,上诉人证明她继续打算使用这所房子。 上诉人与前夫在加拿大拥有另一处房屋,并在加拿大进行了投资。她大部分时间都在加拿大度过。她的两个女儿和外孙都在加拿大生活。 虽然上诉人确实经常前往中国,并作证说她将继续这样做,但有证据表明她在加拿大有更加稳固的联系。她在加拿大发展了自己的生活,现在想让申请人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根据以上证据,法官判决批准上诉,移民部签证官拒绝L先生永久居民签证的决定被搁置,签证官必须继续按照移民上诉部的理由处理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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