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做为即时通讯软体已经成为了每个人的日常,这些APP也提供许多表情符号让使用者代替文字。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呢? 澎湃新闻报导,近日,江苏高院发文称,已有微信表情包被写入判决书。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大陆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 不过文章表示,表情符号的司法认定实践中还存在困难,含义解读难度大。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在广东地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方刘某某在租赁期满后,面对房东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屋,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表情符号。后双方就该表情是否代表达成加租合意产生分歧,房东告上法院并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电视剧)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了多个“炸弹”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刘某某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此外,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 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如某组织卖淫罪案中,卖淫人员以“笑脸”表情符号代指嫖客,向上线报送交易数量。 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网路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创建4个聊天群,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催情药等违禁物品,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潘某某在聊天群内与买家使用“糖果”、“酒杯”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并进行交易。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将表情符号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以增加识别、打击难度。如某诈骗罪案中,犯罪分子打着微商的幌子,以抽奖为名引诱受害者添加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发送“剪刀石头布”表情参与猜拳游戏,之后利用作弊软体使受害者误以为自己取胜,“自愿”通过所谓的“中奖低价”购买劣质、假冒的名牌包包、化妆品等,涉及受害人900馀人,案值720馀万元人民币(专题)。 报导称,不同法院对表情符号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持不同意见。如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 而厦门中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当事人发送“OK”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并据此作出裁判。 此外,对具有中性含义的表情符号也存在不同理解。如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将未结算款项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买方,买方仅回复“别说话”的表情符号,一审法院认为买方未对结算款项进行确认,遂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买方既未予回复、也未否认,应视为对卖方主张的默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法院提醒: 网路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成为广大网友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表情符号有利于网路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情绪态度,然而,不当甚至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消极结果,衍生出纠纷、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路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因此我们提醒您: ●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路对话中,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同时,注意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留存,便于在纠纷发生后用于维权举证。 ●网路发言要遵守网路道德规范,善意使用表情符号,如果滥用言论自由权利,随意使用表情符号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将可能构成诽谤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自己制作或传播表情符号时,应注意合理界限,避免给他人合法权益、社会道德秩序带来伤害。如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在一些利用表情符号实施的电信网路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法新颖隐蔽,危害严重,因此面对网路空间的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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