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省一名男子因为保护自己的家,开枪打死一名闯入者而面临谋杀指控。但是新斯科舍省一名男子在另一宗类似的案件中却没有受到指控。这就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加拿大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自己和财产不受攻击,并避免刑事指控。 以下是《国家邮报》记者Tom Blackwell的分析报道: 从表面上看,这两起案件几乎相同,都是房屋的住户对入侵者做出了致命的暴力反应。 上月发生在哈利法克斯的案件中,房主刺死了一名闯入者,被认为是自卫行为,免予被起诉。 但在Milton发生的案件中,22岁的Ali Mian被控二级谋杀,事发时他的家被4名男子试图闯入,其中至少一人携带枪支。 Mian的律师说:“他不应该因为保护母亲而被指控谋杀。” 而荷顿区警局在一份声明中说:“警方相信,对于此案,二级谋杀的指控是合适的。” 报道称,全国各地有一系列此类案件,结局截然不同:一些人受到严重指控,甚至被判入狱,另一些人则没有受到指控或被判无罪。 差异最终归结于检控官如何将事实适用于《刑法》的自卫规则。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对武力威胁或实际使用武力的“合理”反应,或者是为了阻止某人未经许可进入或破坏财产,那么他就没有犯罪。 刑法还列出判定该行为是否合理的几个因素,包括是否有其他应对袭击的方法,是否有人持有武器,以及双方之前是否有过冲突。 但专家表示,做决定并不容易。 约克大学Osgoode Hall法学院的刑法教授Lisa Dufraimont说:“毫无疑问,最终要对何种程度的武力是合理的做出非常困难的判断。” “我们做的是在遭受某种攻击的人的安全,与可能被枪击的人的安全之间取得平衡……我们不想低估其中任何一个生命的价值。” 加拿大人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力自卫? Global News的另一则报道称,加拿大有三个严格的标准,规定了加拿大人可以在不面临入狱的情况下,如何以及何时保护自己、他人或自己的财产。 刑事律师Solomon Friedman说:“首先需要的是对即将到来的死亡或他人严重身体伤害的合理恐惧。” 换句话说,一个人必须有合理的恐惧,担心自己或周围的人会被杀害或严重受伤。如果不是这样,你就不能使用致命武力来保护自己。 《刑法》中的自卫部分随后询问,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目的”。 第三是使用武力的合理性。Solomon Friedman说:“这就是事情变得复杂的地方。因为你如何判断你的行为是否合理?” 什么是“合理”武力? Friedman说,有“一系列因素”确定自卫行为是否合理。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安省刑事律师协会主席Daniel Brown说,警方和检控官有时会在这个问题上做出正确的决定。 Brown曾代理的当事人遭一名男子闯入家中并进入他岳母睡觉的卧室,在对峙和扭打中,当事人刺伤了该男子。窃贼甚至向安省政府申请犯罪受害者赔偿。但是检控官终撤销了对房主的指控。 而在Milton的案子中,警方称一群人被认为“打算抢劫”,当他们进入房子时,一名住户对他们开了数枪。 警方起诉Mian的同时,还逮捕了其中一名闯入者,指控他非法闯入和未经授权使用枪支,并搜寻另外三名逃跑的嫌疑人。 警方在声明中表示:“与枪击有关的指控……是严重的,反映了凶案和法医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警方拒绝提供更多细节。 Mian的律师Jag Virk在一份声明中说,他的当事人向袭击他单身母亲的入侵者开枪。律师说,Mian是一名注册持枪者,并向一名持枪男子开枪。 “他的意图不是杀死闯入者,他只向他开了一枪。” 刑法教授Dufraimont说,确实有一些因素指向自卫,包括其中一名窃贼有枪。但还需要更多关于争吵的信息,才能确定枪手的行为是否正当。 在哈利法克斯的案件中,两名男子试图闯入一户人家,遭到一名住户要求离开。该市警方当时表示,一名男子被刺死,但根据警方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指控。 还有一个案子发生在安省汉密尔顿,结果却截然不同。Peter Khill开枪打死一名似乎在偷他的车的男子,最初陪审团裁定他无罪,但是安省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最高法院维持了有罪裁决,并称初审法官没有指示陪审员,必须考虑屋主在事件中的角色,这是刑法中列出考虑的因素之一。在今年1月的二审中,另一个陪审团判定Khill犯有过失杀人罪。法庭将于4月以过失杀人罪对他量刑。 刑法教授Dufraimont说,许多法律学者实际上对《刑法》的自卫部分感到担忧,认为它太“开放”了。但是考虑到许多不同的因素和事实可能会影响某人是否采取自卫行动,她认为这可以是非常清楚的。 刑事律师协会的Brown对此表示同意,但他指出,对于那些面临人身或财产威胁的人来说,这可能只是一种冷冰冰的安慰。 “没有人会在采取行动之前求助于刑法并审查这些因素。” 他说,美国一些州实施不退让法,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对闯入民宅的人使用致命武力,而加拿大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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