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华人好朋友,一人有难需要24万加元替父治病,另一个爽快答应借钱。不料当好朋友还钱时,借钱者却因此吃了官司。因为还钱的朋友近30万元现金都是骗来的,结果拿到还款的朋友也被检方控告串谋欺诈罪名成立,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得直,上诉法院法官决定撤销原定罪判决,此案发回重审。 法庭文件显示,陈某(Quoc Tran,音译)和何某(Hai Ha,音译)都是越南华裔,两人来到加拿大后成为好朋友。2010年,何某向陈某借了24万加元元,约定还款时加利息6万元。 何某借钱的理由是为了给父亲治病,但实际上他为父治病只花了不到7万元,剩下的钱都被他吸毒、赌博和去脱衣舞俱乐部挥霍掉了。 钱虽然挥霍光了,不过何某最终还是将近30万元现金还给了陈某,但他这些钱都是骗来的,也正因为如此朋友陈某才被控串谋欺诈且罪名成立。 法庭文件显示,上诉人陈某被判犯有一项超过5,000元的欺诈罪和一项拥有超过5,000元的犯罪收益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少一天。 陈某不服对定罪提出上诉。 上诉法官允许上诉,撤销原定罪,并下令重新审判。 上诉法院法官认为,上诉人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只需其中一个理由就够了。那就是原审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信誉判断受到了两个错误的影响,这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首先,庭审法官以程序不公平的方式做出了核心信誉判断。她基于检察官没有在提交文件中提出的问题,并且检察官也没有质询任何辩方证人。此外,庭审法官在做出同样的信誉判断时误解了重要证据。这些错误导致了司法失误,需要重新审判。 法庭文件显示,上诉人陈某与何某一起被指控犯有欺诈罪和持有犯罪所得罪。 指控书说,何某是一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公司的客户服务代表。他使用自己创建的虚假退货文件,从公司盗用518,000元,其中包括一些以上诉人陈某的名义开立的信用卡。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总共有大约291,000元的信用卡款项被转入上诉人陈某名下的信用卡账户。 何某对此已经认罪。 在庭审中,控方基于一份事实协议书,支持每个交易的文件,信用卡交易被提供作为证据。事实协议书清楚地表明,上诉人陈某不反对这些信用卡交易的发生;但是,也很明显他没有承认知道何某针对他所在的公司进行的欺诈行为。 上诉人陈某为自己辩护作证。他否认知道何某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是欺诈行为。 陈某作证说,当警察于2015年9月7日往他的工作场所打电话给他并要求他去警察局自首时,他感到震惊。起初,他以为这是个玩笑。直到警察读出他的法定姓名和地址,他意识到这不是在开玩笑。他到警察局自首并被捕。警察告诉他,他收了不该收的钱。几个小时后,他被释放。陈某作证说,在他被指控和受审期间,一直没有与何某联系过。 何某作证称,他于2005年与上诉人陈某相识并成为朋友。2010年末他找到陈某借钱,他说需要这笔钱来帮助他中风的父亲进行大量的物理治疗和支付其他治疗费用。陈某在 2011年分两次借给他共24万,约定贷款将以26%的利息偿还。 何某说最终他只用了60,000至75,000元的贷款来支付他父亲的治疗费用。陈某不知道的是,何某将剩余的贷款用于吸毒、赌博和去脱衣舞俱乐部。他没有向陈某透露他的药物滥用或赌博问题。 对此上诉庭法官则认为,有关两名被告可能串供的问题,连检控官都自始至终没有提出过,更没有就此对被告进行交叉盘问,而被告的律师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陈某辩解说,是法令禁止他与何某在控罪问题上有任何沟通。对于这个说法,初审法官竟然完全忽视,之后就凭空做出定论认为陈某没有可信度,这样的程序是不公平的,更不能据此认定陈某知晓何某诈骗的行为。 安省上诉庭法官裁定,陈某上诉得直,撤销对他的定罪并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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