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界日报报导,一名温哥华妇女因丈夫和别的男人「通奸」,昨(30)日获卑诗高等法院批准离婚。这项判例给加拿大的「通奸」下了新的定义。 根据过去判例,法院对「通奸」的传统定义,为一名已婚者和其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自愿的性关系。但昨日卑诗高等法院的判决,已将同性者纳入通奸的对象内。 卑诗高等法院法官贾森表示,原告律师已说服她,使她相信自己有权力更改「通奸」的定义。 司法部发言人基罗亚表示,司法部在此案中已取得介入者的身份,以确保法官对「离婚法」的诠释和「权利自由宪章」一致,均反映出新制订之同性婚姻法的精神。 原告律师范德蕾表示,由於同性婚姻愈来愈多,同性「通奸」案例也将随之增加,因此贾森判例的影响力将遍及全国。又因联邦法律并未界定「通奸」的意义,此项判例势必将被其他各省法官所援引。 这名获准离婚的44岁妇女结婚近17年,去年10月发现丈夫和另一男子有奸情之后,向法院申请离婚。贾森法官担心自己无司法权批准此案,遂於2月要求该妇女聘请律师,陈述为何「通奸」的定义应涵盖同性间的性行为,然后在昨日作出历史性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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