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曾报道多起因为房东驱逐租客,结果被起诉判赔偿的案例。虽然房东有各种理由,但大多时候法官都保护租客,多数房东以败诉告终。最近在温哥华,又一名房东在上诉中败诉,法院要求她向前房客支付2.16万元,作为被非法驱逐的补偿。 图源:Shutterstock 卑诗省最高法院周四对此案作出裁决,描述了整起驱逐的过程以及随后的争议。 Tejinder Sidhoo在温哥华西区拥有一套房子,其中有两套出租单位。她通知在这套公寓里住了大约6年的租房者,需要搬出去,因为她的女儿可以搬进房子。 法官F. Matthew Kirchner在判决书中写道:“租户在2020年4月1日之前搬走了,然而,他们后来得知其女儿并没有搬进出租单元里,他们认为房东的女儿从未搬进去过。”他还说,租户向住宅租赁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提交了一份争议通知,对他们的驱逐提出异议。 卑诗省的《住宅租赁法》规定,如果房东的亲密家庭成员计划搬进一套公寓,只要他们提前两个月发出通知,就可以进行驱逐。如果房客对驱逐提出质疑,房东有责任证明他们的家人不仅搬进来了,而且在套房里住了六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RTB发现房东无法证明她的女儿在房间里住了六个月,并判赔付租户一年的租金。参考的证据还包括来自房子里另一个单元的租户的证据:即2020年4月没有人搬进去,几个月后该单间挂起了“出租”的标志。 Sidhoo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称RTB没有接受她的证据,证明在情有可原的情况,豁免对前租户的赔偿要求。 房东说,由于新冠肺炎大流行,她女儿搬到温哥华的时间推迟了两个月,而她一到温哥华就失业了,三个月后不得不搬到另一个城市工作。Sidhoo认为,这些因素导致她的女儿没有搬进去,而且没有住满六个月。 Sidhoo说,在RTB听证会上,这一点的文件没有被作为证据接受,但它们本应该被接受。 Kirchner在判决书中写道:“房东还辩称,她不被允许进行某些口头证词,也不被允许提出与情有可原的情况有关的论点,这些情况据称可以解释为什么女儿没有住进出租单元。” 本质上,Sidhoo认为,由于RTB的决定没有解决或决定减轻情节的问题,所以应该被驳回,应该下令举行新的听证会。 但法官没有被说服。 Kirchner写道:"我认为房东的宣誓证据,关于在听证会上进行的辩论或试图进行的辩论方面缺乏可信性。我不认为这些特殊情况值得被采信。因此,我不相信仲裁员在判决理由中,没有注意到和处理这个问题,这是不可采信的。" “然而,即使业主的回应中声称有情有可原的情况,我认为结果也不会有任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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