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审理一宗快餐店顾客裸体购物案﹐涉案男子的律师周二要在法庭争辩﹐裸体法违反宪法﹐人们在公共场所裸体﹐不再是刑事罪行。
2009年5月﹐被告科尔丁(Brian Coldin)赤身裸体﹐在布拉斯布里奇(Bracebridge)的A&W和Tim Hortons快餐店的汽车购物通道﹐还假装伸手到口袋掏钱夹。
执法人员援引裸体法﹐控告科尔丁裸体﹐他的律师哈桑(Nader Hasan)说﹐该法律太广泛﹐因此不合宪法。
他说﹕「刑事法的目的是保护我们免受伤害﹐不是保护我们那些假道学者的敏感神经。这些法律侵犯表达自由的权利﹐它们走过头﹐到惩罚根本未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应视为刑事罪行的所有行为。」
哈桑将辩称﹐在公共场所裸体﹐不应自动列为刑事罪行﹐是否检控裸体者应由警方决定。
他说﹐按照现行法律﹐有人看到你在自家裸体﹐你也有控罪。
根据刑事法第174章﹐人们在公共场所裸体、在私人场所赤身示众﹐均是违法行为。
哈桑说﹐如果推翻法律﹐在海滩上日光浴和更衣时裸体﹐不算违法。
不过﹐法律仍有公开猥亵的罪名﹐即有人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仍可检控。
在科尔丁的案件中﹐A&W雇员斯威夫特(Jessica Swift)说﹐她为被告服务后觉得「不自在」。她含泪作证说﹐她当时看得到被告的生殖器。
法官会裁定科尔丁是否有罪﹐以及裸体法是否违宪。
法庭在审理案件期间﹐已听取证人对加拿大裸体法合法性的论述﹐周二仅有律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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