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小区,宣传遛狗需牵绳的标语“你又不是二郎神,遛狗为啥不牵绳”。 权责,难以分清? 避免恶犬伤人,能否仅凭犬主自觉?显然不能。 毫无疑问,养狗是否符合规定、遛狗是否拴绳,狗主人是第一责任人。但不守规则的狗主人,大多是明知故犯。约束这类犬主,培养文明养犬意识的“本”固然重要;做好严格规范管理的“标”,在当下更为紧迫。 避免狗主人再次松开牵狗绳,光靠事后惩戒远远不够。即便像成都恶犬伤人案狗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充其量也只能在个案中实现正义。让类似的恶性事件不再发生,还需要在法治层面把每一条犬只“拴牢”,明确养犬人、物业、城管等落实各自的职责。 遗憾的是,涉及养犬的法律法规已有不少,但仍不够完善。 第一,规定各不相同。目前,国内尚未有专门针对养犬的全国性法律,养犬细则的制定权在地方政府,因此存在某犬种在一地禁养、在另一地可养的情况。其中固然有地区差异与管理能力的考量,但也有不合理的成分。以成都伤童案中的肇事犬罗威纳犬为例,包括北京在内的多地认定该犬种为禁养犬,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并没有将其纳入禁养犬行列。一份统计数据显示,美国从2005年到2017年狗咬人致死的案例中,罗威纳犬排在第二位。危险犬类换个地方就温顺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犬只,不该成为任何地方养犬管理的漏网之鱼。 第二,管理九龙治水。各地养犬管理规定中,大多规定犬只问题归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针对此次女童被咬事件,不少人认为,小区物业有规范狗主人拴绳的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有劝阻义务,但无执法权,小区居民不听劝是常事,即便当场改正,下次依然如故是常态;而城管、公安有限的执法人数与庞大的养犬人数对比起来,力量悬殊,日常管、严格查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养犬谁来管的问题在执行层面,面临尴尬。 第三,规定形同虚设。多地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明确犬主未登记犬只应接受相应处罚。事实是,由于执法力度不强,很多犬只从未登记也从未被发现;很多狗主人从未拴狗绳,也从未受到处罚。一些执法人员连辖区内有多少宠物狗、分布在哪里,都不能搞清楚,又何谈管理?文明养犬全凭狗主人自觉,约束力度明显不够。 养犬规定沦为一纸空文,即便违反也不会承担什么后果,造成狗主人更加肆无忌惮,不仅散养、放养犬只,甚至把禁养犬当宠物也无所顾忌。职能部门要么执法成本太高,要么掌握信息过少,就算有心治理,实则也无法实现有效监管。政策空转、执法无力与养犬无序互为因果,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 管理,喜忧参半? 对犬只有效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呼声;但对怎么管是否形成共识?恐怕没有。 正视不能演变为仇视,管理也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其实,捕捉未拴绳犬只、收容猎犬等,与爱护动物并不矛盾。“一只狗犯的错不能让一群狗买单”的论调有失偏颇,有为不文明养犬辩护之嫌;“所有流浪狗都应该扑杀”的主张简单粗暴,同样与社会文明格格不入。 养犬必须规范,狗主人必须承担责任,这一点无需争辩。在这一共识基础上,不同人群站在不同角度,认为管理措施或不够严密或不近人情,都情有可原;在分歧的基础上求得最大公约数,远比打口水仗更有意义。 围绕犬只怎么管的问题,社会各界已经提出不少建议。比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不文明养犬者纳入禁养黑名单;建立统一的专职机构,像打击醉驾酒驾一样打击违规养狗遛狗;增设针对养犬主人的考试,倒逼其掌握养犬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饲养方面的知识;追究狗主人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这些建议能否转化为可行的政策和治理措施,有待决策者、管理者在实践中检验。 24日,上海,两位市民用牵引绳牵着大狗逛街。 —— 结语 —— 宠物狗给人特别的情感寄托,但不能以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为代价;狗主人不能为了一己之私不顾他人感受,让邻居下楼遛个弯儿都惴惴不安;遵守规则,是对宠物狗负责,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健康乃至生命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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