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3岁的生物博士高志强放弃国外的生活和优厚的待遇回国,应邀入职长沙某生物公司,因没有得到公司的重视,高志强在自认为竞业协议解除的情况下跳槽,加入苏州一家公司。2023年,高志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长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志强及苏州公司连带赔偿近1.5亿元人民币。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 2017年,53岁的生物博士高志强放弃国外的生活和优厚的待遇回国,应邀入职长沙某生物公司,研发第三代动态血氧仪,经过努力,新产品研发成功。 2021年2月,高志强离职。 根据竞业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内,该公司每月需向高志强支付月工资的30%作为补偿,逾期20个工作日未发放,视同竞业限制自动解除。 由于该公司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高志强认为此竞业协议在2021年4月自动解除。 “听我哥说,研发部门的人抱着他们已经研究了近10年的老技术不放,没有人和他一起来研发第三代技术。”高志强的妹妹高东玉介绍,高志强每天早上5、6点就去实验室,一直工作到傍晚才回家。“他常常和我说,一旦他走入实验室,便像小孩子进入了游乐场,一进去就不想出来了。晚上睡觉,他的胳膊、肚子上带五六个动态血糖仪做测试,他睡眠很浅,经常一翻身就压到血糖仪,有时压得疼醒。” 他离职后,公司开始推动第三代动态血糖仪,2021年6月,高志强入职苏州某公司,之后成功开发出一种与长沙公司技术路线完全不同的生物传感器。 2023年,高志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长沙公司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志强及苏州公司连带赔偿近1.5亿元人民币。 对此指控,高志强表示,在长沙公司的研发工作,均基于任职前近25年的科研成果,加入苏州公司时就与长沙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做了彻底的切割,“研发新的产品,使用完全独立的技术和配方”。 此外,高志强还认为苏州公司还在研发阶段没有生产产品,长沙公司也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不应涉及到刑事案件。 据了解,此案已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庭审会议,家属在等待开庭审理。 什么是竞业限制? 不论什么岗位,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有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期限是多久?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明确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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