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上诉法庭在审理一宗醉酒驾驶引致受伤的案件中指出,在提供酒精饮品方面,屋主的责任与酒吧东主大为不同,并且裁定案中的在家中举行除夕派对的两名户主不需要为这该宗导致一名18岁女子瘫痪的意外负上部分责任。
这宗车祸于1999年1月1日在渥太华附近的告罗士打镇发生,在该派对中喝醉酒的宾客德索尔曼驾车离去,其后与蔡尔兹所驾驶的汽车迎头相撞,令到蔡尔兹脊椎严重受伤。
蔡尔兹于是提出诉讼,法庭裁定户主齐默尔曼及库利亚对蔡尔兹的受伤须负上15%的责任。不过,上诉庭的三名法官一致推翻了这个裁决。
上诉庭法官韦勒在判词中指出,该两名户主不需要向其他的驾驶人士负上“注意义务”,因为德索尔曼通常在喝得太多酒后会留宿,所以不可以确定他会驾车回家。她又指出,与商业场所的东主不同,这两名户主没有理由及法律责任来监察德索尔曼喝了多少酒。此外,由于上述的派对是由客人自备酒,他们两人并没有供应酒精饮品,故此没有主动地导致公路的危险。
她表示,甚至那些坚信派对主人必须为醉酒驾驶所引致的受伤负上若干责任的人,也同意户主不可能充当“人肉呼气测醉器”。
不过,上诉庭亦指出,在一些情况下,例如派对主人知道喝醉的客人正要驾车,但却甚么也不做,则有可能要负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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