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印裔妇女被移民部翻出在2003年申请移民等待决定期间,未告知已怀孕而被认定申请资料造假,还被取消永久居民身分,即使她上诉至联邦法院,也已经失败。有移民律师认为,移民部原本只规定当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发生改变时才要通知,但怀孕未生是否须告知,过往一直则存法律争议,但本案例一出,即等于申请移民期间怀孕也需要告知移民部。
上诉申请人是印裔妇女帖特尔(Bhartiben Patel),她于2003年1月与第一任丈夫结婚,同年10月抵埗,抵埗两周即生下儿子,今年已经10岁。申请人的儿子后来经DNA检验,确定不是第一任丈夫所生,而是与当时外遇对象所生。
帕特尔后来在2005年与第一任丈夫离婚,2007年申请外遇对象即第二任丈夫前来团聚,移民部在审查配偶团聚过程当中,揭发她不仅未诚实告知怀孕,同时也未诚实告知她与外遇对象的交往,两项理由均已构成申请造假。
后果所及,除了帕特尔申请第二任丈夫被拒,她自己透过第一段婚姻取得的永久居民资格,也被取消。
帕特尔向联邦法院上诉,法官诺埃尔(Simon Noel)在9日公布判决,支持移民部决定无误,并撤销上诉申请。
移民律师Steven Meurrens指出,移民部通常提醒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果自己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发生改变,例如生孩子、领养、婚姻情况改变,即需要主动告知移民部,以便在未来审核及发签证时作出安排,如果未尽告知责任,会导致申请被拒。
不过,移民部对于申请人怀孕,尤期是预产期已经是抵埗之后,申请人有无责任告知移民部的问题,在法律上却有争议。
Steven Meurrens指出,移民部在这部分的规定并不明确,但在联邦法院作出第一个支持移民部有关怀孕未告知即是造假的判决后,他认为,与其后来被挑毛病,申请人怀孕也先告知移民部,以杜绝后患。
移民律师李广田则表达不同意见,他说,根据规定,家庭成员发生改变才需要告知,而怀孕是个过程,最终能否顺利生下新成员还有变数,他认为,只是怀孕并不需要告知移民部,等到家庭有添新成员才需告知。
李广田还提醒中国申请人,有申请人连家庭已有新成员,都还粗心不去通知,为自己将来顺利办理抵埗增添麻烦,确实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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