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上午10时27分,35岁的IBM深圳公司女经理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地铁工作人员4分钟后赶到现场,15分钟后才拨打120,其间未对梁娅采取急救措施,11时18分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梁娅已死亡。去年6月,梁娅父母以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为由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地铁集团)、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 去年1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地铁方对梁娅的死承担30%责任,赔偿 30多万元。判决后,梁娅一方以及深圳地铁集团一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二审开庭。深圳地铁集团称,梁娅倒在非付费区,该集团没有责任;而梁娅的亲属则表示,梁娅倒地时仍活着,本可以抢救过来。 一审:地铁集团被判担责三成 一审法院认为,梁娅乘坐地铁,地铁集团作为公共交通的经营、管理者,对梁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9分钟后拨打110报警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仅在梁某身边站立观察、喊话,并未对梁某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可能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故认定被告深圳地铁集团担责30%,深圳市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 一审宣判后,梁娅一方以及深圳地铁集团一方均提起上诉。梁娅一方主要诉求在于,深圳地铁集团担责三成并不够,应该至少承担七成责任,深圳市急救中心至少承担两成。 而深圳地铁集团一方则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区分地铁车站的付费区域与非付费区,该集团认为地铁进出站口属于非付费区,只有在付费区内,地铁集团依据客运合同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深圳地铁集团还认为,由于梁娅的家属不同意尸检,至今无法确认梁娅猝死原因,以至于无法查明梁娅的死亡与地铁集团工作人员行为是否有直接关联,梁娅的家属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更不能因此推断地铁集团对梁娅的死负有责任。 二审:家属称死者非即时死亡 此案二审昨日开庭。梁娅的家属重点强调了一审案卷中的地铁工作人员拨打120求助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显示,报警人称,事发时梁娅倒地一直在哭,但无法回应外界呼救。梁娅的家属认为,这表明梁娅倒地时尚有生命迹象,并非立即死亡,如果抢救及时,不至于失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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