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之前拥有美国绿卡,所以直接免签入境加拿大,和女朋友住在一起。我们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但是毕竟是到了新的环境里,总有一些摩擦难以避免。有一次我们两个人吵架,竟然把我吵进了监狱。 先说一下整件事情的经过,因为女朋友家里人出了点事情,情绪很不稳定,脾气也不好。那天晚上,我没给她准备晚餐,我又吃了她冰箱里的饭,她生气,发疯一样抓我的胳膊,把我胳膊抓的一道一道的血痕。老实说,我当时也很生气,言语也有过激的地方。结果她又冲上来撕扯我,我推开了她。然后,我到厨房,拿剪刀给她,让她把指甲剪了,不然我就报警。结果是,女朋友先报了警。 女朋友跟警察说,我打了她了,还虐待她之类的。我以为加拿大的警察也和国内一样,处理这种类似的“家庭矛盾”,一般来说都是劝一下双方,做做和事佬调解调解也就没事了,所以我也没拦着女朋友报警。没想到警察一进门就把我扑倒在地上,用手铐铐住了。 随后,我被送到警察局,把我浑身检查了个遍,全身脱光,连肛门都做了检查!然后就是按指纹、拍照,一系列个人身份登记,还有健康、心理、精神的问询。最后我被关进一个很冷的小黑屋,警察进来告诉我,我有权利打电话找律师,或者申请免费的法律帮助。 我选择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打电话和律师进行了短暂的谈话。律师告诉我,如果贩毒是重罪中让人害怕的罪名,那打女人就是重罪中让人憎恨的罪名。他让我不要在监狱里回答警察的任何问题,到了法庭再开口。而法庭是决定我能不能获得保释的。 第二天我被带到了法庭。法庭里很多“罪犯”都在一个房间,和里面的人聊了几句才发现,我在里面算是很大罪的了!其他人都是因为杀个猫,打个鸟,非法钓鱼被抓进去的,当然也有打架的,但我这样“打女人”被抓的,是重罪! 后来,一个警察把我从房间里叫出来。是我女朋友请来了律师,她现在很后悔,没想到事情回到到这种地步,但已经发生了,只好想办法解决了!律师告诉我,如果我被定了罪,最起码要在里面蹲几个月,律师费也要花上万加币,但他认为我最后无罪释放的可能性百分之九十九。 我被控四项指控:1暴力,2持械暴力,3使用危险武器,4,死亡威胁。所谓的暴力是,女朋友说我推了她三次,2和3的指控是指我拿剪刀比划,死亡威胁是指我说你赶紧去死。律师说只要女朋友在法庭上帮我说话,应该就没什么大的问题。另外对我有利的一点是,我女朋友在当初录第一口供的时候,说是她先动手打我的。 这是我的保释书 第二天在法庭上,检察官宣读了那天的经历,可以看出来,我女朋友确实还原了那天的全部真实情况,我还不算冤。最后法庭允许我被保释出狱,保释我的是女朋友的加拿大同学(保释人必须要求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我们交了2500的保释金和1000块的什么订金之类的,总共3500加币。律师费前后加起来差不多6000加币。 当然并不是这么简单就完事了,我不但要下个月再来法庭,汇报我一个月来的“悔过”情况,还要遵守很多的保释条件: 首先,我不可以有任何联系我女朋友的方式和行为,保持和我女朋友上班和住宅地址500米以外。 第二,我必须住在保释我的人的家里,我在他家的任何让他家人不理解的行为,他家人都必须报警,比如发出怪声,有自杀自残的倾向,喝酒,使用禁药,持有木仓支和其他危险攻击性工具。 第三,我不能申请任何持证件。 第四,我不能拥有任何旅行证件,我必须要再24小时之内上交我的绿卡和护照,在下次上法庭之前,我不能申请其他旅行证件或挂失我已经上缴的证件。 经过这一次的教训,我总算是明白了什么是“女权主义”!还特意研究了一下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在此给大家几个在加拿大做个“好公民”的建议: 1,千万不要打女人,辱骂,恐吓,殴打,全是重罪。当然这个重罪和其他重罪有个不同的在于,只要对方不是一心要搞死你,你就基本没什么大问题。 2,夫妻吵架,不要报警,因为报了警,剩下的事儿就是警察和被告的事儿了,被害人想撤诉没用,这是公诉,没有任何情面可讲。 3,无论任何刑事指控,警察来逮捕你的时候,保持沉默,什么都不要说,交给律师。 4,如果受害人是女性,那么男性是没有任何人权可以得到保障的,你被关在一个小黑屋里,多冷也没人给你送衣服,多饿也没人给你送吃的。 5,如果和女人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切记要保存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伤人。因为所有刑事案,举证被告有罪的义务都在检控方,唯独家暴的案子,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是被告。也就是有女人告你伤害他,你必须要举证自己没伤害她,而她不需要找证据来证明你伤害她了。 6,如果和女人发生纠纷,特别是有肢体上的摩擦,你最好比女人更先一步报警。虽然不一定能把她送进去,但至少你不一定会成为被告。因为你告她,她也告你,比她单纯告你,你被动的情况要好很多。 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应该有不少人关心我和女朋友现在怎么样了。虽然我们吵得厉害,虽然我因此有了犯罪记录,虽然我因为女朋友进了监狱,但我们还是离不开对方,我爱她,她也爱我。以后这样的事情再也没有发生过。我们还是很幸福的在一起,比以前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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