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永久居民身分後,最好尽快取得相关条申请入籍成为公民。 有加拿大律师陆炳华表示,不少移民因各种原因,在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後,一直没有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而这类居民则要留意,万一触犯刑法,被判监禁6个月或以上,又或触犯最高可判监10年的刑法,便会被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并递解返回原居地;相反,若成为加拿大公民,则不管是杀人、放火,也不会被褫夺身分。 至於透过难民身分取得永久居民资格的人士,则因受到联合国难民公约保护,即使触犯同样刑法,联邦公安局亦不能将他们递解返回原居民地,除非当局可以证明有关人士毋须再保留难民身分。 移民律师王仁铎亦表示,其实永久居民身分触犯了严重刑事案件而被遣返原居地的法例,一直存在,但「严重」的定义近年已由2年囚禁,减至6个月。 一些永久居民因某些原因,一直未有入籍,偏偏他与人发生争执、互殴,被刑事检控,最後又随便认罪,并被判监6个月或以上,他便可能被遣返。 王称,固然有部分移民为方便往返加国及原居地,他们在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後,仍无意入籍,但亦有不少移民是被迫继续保留永久居民身分,原因是近年联邦政府收紧入籍人士的英语要求,一些移民碍於工作,根本没有时间读书,而他们本身的英语程度又有限,故无法入籍。 永久居民若成为加国公民,即使犯法,亦不会被遣返原居地。因此,他呼吁移民,最好申请入籍成为公民;否则,便更应洁身自爱。 王续指,李先生的个案中,公安局设法证明当事人经常往返加中两地,根本无须难民保护,藉此将他赶离加国。 他解释,因为取得难民身分的人士,意味着他们若留在原居地,生命安全会受威胁;故此,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即使他们在本地触犯严重罪行,联邦政府亦不能将他(她)遣返。 联邦政府若要一意孤行,除非证明当事人根本毋须接受难民保护,先褫夺对方的难民身分,再把当事人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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