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女子2012年在温哥华购入一间大宅,当时卖方在合约上写明地下没有地底油罐。但一名邻居在2014年重建房屋时,赫然发现土壤遭到污染,污染源正是华妇大宅之前移除地底油罐所残留的油污,因此愤而提出诉讼。法官认为房屋买家不应仅相信合约的条款,本身亦有责任主动向市府查询,最后判定华妇败诉,需要负担邻居清除污土费用1.4万元,但允许华妇向前业主追讨。 温哥华地区在1960年代之前兴建的大宅,物业下经常会埋着或曾埋地底油罐。(网上图片) 明报说温哥华的房屋如在1957年前兴建,壁炉皆是燃烧石油。天然气管线建成后,通常埋在后院地底的油罐则会被移除,或是将油抽光后填满砂石。 深埋地下的地底油罐随着岁月会遭到腐蚀或生锈,造成油罐内残留的油污漏出,因而污染土壤甚至水源。发生污染问题的房屋,除了屋主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外,还有可能“重创”其物业的市场价值。 有地产经纪指出,买家其实未必有足够知识来查核地底油罐问题,但买方经纪却有责任帮助买家再三确认,否则可算“失职”。 “谁造成了污染,谁就要负责清理” 法庭文件显示,住在西温22街1700号路段的非华裔业主,2014年1月打算重建自己的老旧房屋,并聘请建筑公司将房屋拆卸。随后于3月聘请一间环境工程公司对土地进行评估时,赫然在土壤样本中发现石油碳氢化合物,证实土壤遭石油污染,污染源更指向华裔邻居家,因此向邻居提出诉讼。 环境工程公司的主任工程师在法庭上作证时表示,这些土壤污染并不是因为土壤表面有石油渗入,相信是来自于移除地底油罐时的残留油污。而事主的物业中,并没发现曾埋有地底油罐的痕迹。 华裔马姓女被告则向法庭供称,她在2012年购入该房产,当时地产经纪告知她这间房屋是在1991年兴建,但验屋报告中的房屋年份却是“不明”。女被告辩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屋曾经埋过地底油罐,而且在交屋时的物业公开声明中,当时的卖家也白纸黑字写上并不知晓物业内有地底油罐。 马姓女被告强调,当被告知自己的土壤可能发生石油污染后,已经于2014年5月23日进行过金属检测,并未找到任何深埋地下的地底油罐。 卑诗高院法官查林杰(Joanne Challenger)最终认为原告人物业的土壤污染,确实源于女被告的物业。基于卑诗省法律“谁造成了污染,谁就要负责清理”,因此判定女被告要负责任。 查林杰说,女被告购入房产时,该房屋早已转为使用天然气,因此相信土壤污染在女被告购买房屋时已经存在,女被告并未造成土壤污染。她也相信女被告对于土壤污染并不知情,但因为女被告缺乏认知,才引发这次的纠纷。 查林杰强调,女被告于2012年购买房产时,太过依赖物业公开声明,并未向市府或相关单位查证。买家有责任在购买房产时清楚查证合约细节,确保自己完全满意房产物业。女被告买屋时虽是透过地产经纪,但查证这些纪录实是地产交易的基本常识。 查林杰最终判女被告败诉,需负担原告人检验并清除污土的14,120.14元费用。不过鉴于女被告本身并不知情,因此允许女被告向售卖房屋的前任屋主追讨,而前任屋主也可向再前任的屋主追讨,以此类推。 另外,马姓女被告也向邻居提出反诉讼,声称邻居在装修房屋时,造成行人道及马姓女被告家大门损坏。不过查林杰发现行人道的裂痕在女被告2012年购入房屋时早已存在,因此将反诉讼驳回。 经纪“失职” 西温及温哥华西区资深地产经纪李先生表示,此案的主要责任其实是在马姓女被告购屋时的地产经纪身上,但就法律层面来说,这宗案件的法律责任还是要马姓女被告来承担,因为马姓女被告需要自行追究前任屋主未有告知事实的问题。 李先生强调,当有1950或1960年代的老旧房产屋主有意放盘时,他们致电屋主时的第一个问题,一定是“地下有没有过地底油罐?”不论屋主的答案为何,经纪一定会要求屋主出示市府的调查证明书(Survey Certificate),不可能单凭屋主在物业公开声明上的一句话,便向买家交差。 “我们是专业人士,我们有责任提醒买家所没想到之处。”李先生透露,地底油罐的问题“可大可小”,因此经纪如果没有在交易时,代替屋主确认地底油罐的情况,其实可算是经纪“失职”。卖方有义务诚实相告,否则一旦发现事实与声明不符,随时会对簿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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