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特别委员会建议,医助死亡法规在3年内适用于18岁以下的「成熟未成年」人,即时触发激烈辩论。 年轻人找医生帮忙,了结生命,带出一些棘手问题,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如何界定「成熟的未成年人」。 阿尔伯达省大学医学法律及伦理教授纳尔逊(Erin Nelson)说,成熟未成年人的定义不是根据特定年龄,划出「明确的界线」,而是看那人能否理解个别决定的性质和后果。 纳尔逊周四在爱蒙顿说:「假如你找3个人,评估未成年者的能力,不能肯定每之都有一致的意见。」 她说:「所以我认为它有陷阱,认定14岁或15岁孩子已成熟,能作出决定,就有可能看错。 「但是……划一条标准线,也有陷阱,你可能遗漏那些已够成熟,有能力作出决定的人。」 加拿大儿科医生协会(Canadian Paediatric Society)反对法案包括成熟未成年者,联邦政府需在6月6日制订及通过这项法案,医助死亡合法化措施在那天生效。 儿科医生协会生物伦理委员会主席戴维斯医生(Dr. Dawn Davies)说,协会暂时没有完整立场声明,它还要做调查,了解会员对医助死亡议题的看法。 戴维斯周四在爱蒙顿说:「我们怀疑,多数医生及儿科医护人员,不会认为法案应包含成熟未成年,起码在法案初步阶段。」 至于如何界定未成年人已有足够成熟的心智,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戴维斯说没有确定年龄,「那就与个别儿童有很大关系」。 史密斯医生(Dr. Derryck Smith)在委员会谘询期间提供意见,他说医助死亡资格不应看年龄,应看人们有无心智能力同意疗法,包括医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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