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国企业家在中国办厂有成。移民至加拿大卑诗省后,他打算将中国公司的盈利在避税的情况下﹐转移至加拿大﹐于是为公司进行架构重组,却触犯了税规,被加拿大税局发现后﹐要求他为将近45万元「资产增值」缴税款。 事后,该名张姓的企业家向法庭申请,要求给予一个「税务修正」机会。但法官了解事情经过后,拒绝他的申诉。 本身定居于卑诗省一段时间的张氏于2002年初,在中国建立一间叫做L的公司,製造和分销用来控制激光束(laser beam)质量的设备。他最初投资15万美元,其后多加了3万美元。公司从开始就有盈利。 2003年4月,张氏与太太跟他们的会计师会面时,张问起如何可将中国公司经营的收入转移到加拿大来。会计师称,如果他在加拿大建立一个公司,将中国的公司设为子公司,这样﹐中国公司所挣的钱匯到加拿大﹐即可避税。 当时两人的讨论内容﹐并不涉及张氏将现存中国公司的拥有权转到加拿大公司的名下﹔相反﹐该会计师当时不太了解张的底细,更不知道他早已在中国已成立这样一间公司。张立刻行动。当年8月,他就在卑诗省建立了一间新的B公司。 其后,张前往中国,搞定了将L公司股权转到加拿大新公司的事宜,包括其中的重要环节﹐即获得中国当地政府的批准。股权转让时的估价由政府决定,结果定为15万美元,就是他当年投资时的金额。 事情似乎已经成功。但到了2007年,当税务局对张及其B公司进行重审时,根据张氏在中国公司的盈利歷史,认定他在转让股权时,其中国公司实际的估值是66万加元。为此,税局认为他转让时有了44多万加元的资产增值,因此要折半计算为入息,他2003年需为22多万加元的入息付税款。 根据加国「入息法」(Incom Tax Act)第85条,在公司利益转让时,如果股东和公司同时提出申请,那就可以延缓支付资本增值税。但张氏那时并没有申办。当他了解到税务后果如此严重,于是请求法庭给予一个「税务修正」的机会。 但税务局反对,认为张是「追溯进行税务规划」。 法官审理此案,在听取张氏和会计师的证词后认为,张氏从一开始便有目的地,那将在中国的盈利,尽可能免税转移来加,而不是要推迟、避开资产增值税。 法官认为,张氏基本没有考虑过中国L公司的市场估值﹐而过去亦没有法庭先例说明,事先未进行过任何适当考虑的事情,可于事后给予修正机会。最后决定「事实已经发生,对于人们改写歷史的企图,不应给予修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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