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有报章指有人刊登广告声称有房出租,租客对象是年轻女子,她们不用每月缴交租金,而是用提供性服务来代租。刑事律师孙健全认为这件事在法律上有很多不妥当地方,他亦不相信有女子愿意为有地方居住廉价出卖肉体。 日 前一个招租广告在温哥华的报章出现,男屋主表示承租的年轻女子可以用性服务代租金。孙健全指出,这样的租务合约有很多潜在危机,首先是不合法及违宪,即使 双方真正签署租务合同,女方愿意以性服务交换居所,但双方若有纠纷时,男业主不能用这张租务合同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约。而且更严重的是,联邦政府最近通 过C36法案,改变了旧的卖淫法律。新法例规定出卖肉体的妓女是不犯法,嫖客则属刑事罪行。以往嫖客被警方拘捕及成功检控嫖妓罪名成立,只是罚款及到嫖客 学校上课和遵从一些社会服务令就完事。 孙健全指出,在新法例下,警方一但发现某人嫖妓,将他拘捕及在法庭上成功控告嫖妓罪名,最低刑罚是罚款,最 高刑罚为入狱五年。由于这项控罪是刑事罪行,当事人会留下刑事案底,将会影响到他的一生。孙律师又补充说,自新法通过至今天,他从来没有见到过法庭用这条 刑事法控告嫖客。 签订租约亦不合法 他强调男业主以租金交换女住客的性服务,已经符合以上卖淫法的嫖客条款。换句话说,男业主将租务合约诉予法庭,不但法庭以合同违法不接受处理,还可以认为男业主以性代租的方法是购买性服务,即是等同嫖客身分,随时会被刑事检控。 孙 健全又称,由于这是一个不合法的合同,如果女方与男业主共住超过两年,平时又有十分频密及正常的性交行为,和共同一切生活外出,女方可能会向法庭申诉,她 们的业主及租客关系早就改变为共同生活关系,所以以同居妻子身分索取分配业主财产。当然男业主亦可以以他们的关系是商业行为理由来抗辩,但这个租约基本上 不合法。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便要看法官的看法,即使业主能够开脱,亦因为官司缠身而麻烦得很。 强迫履行性服务可控性侵 孙律师最后更警告,企图用这种方法换取女子性服务的男业主,可能会陷入更严重的刑事罪行,因为这样的安排让男业主可以与女住客免费履行性行为的要求,但如果 女租客入住后拒绝与男业主性交,或是当男业主要求女租客履行性服务时,女租客因为心情不好或某种生理及心理问题而拒绝,但是男业主强逼女租客作性服务,女 租客在事前或事后报警,男业主便触犯性侵犯刑事罪行,后果是非常严重。 孙健全特别指出,以先前案例指男子嫖妓,即使付了金钱,但妓女突然感后悔,拒绝交易,嫖客认为自己付钱嫖妓,是理直气壮,于是霸王硬上弓,事后妓女报警,结果是法庭判决男嫖客性侵害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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