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印度裔夫妻移民至加拿大之后,把孩子留在加拿大就学,而自己却是在非洲的利比亚长期生活和工作。当这对夫妻退休之后,跑回加拿大申领加拿大的老人金,但却被主管机构拒绝。夫妻俩不甘心,向加拿大社会保障委员会普通庭求援,被驳回之后又上诉,但上诉庭也认为,「拥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并不意味著此人就符合申请老人金的加拿大居民的要求,」,再次驳回上诉。 这对分别出生于1944年和1946年的印度裔夫妻,大部分生活和工作的时间都是在非洲的利比亚。1993年6月,这对夫妻带著他们的3个孩子移民加拿大。他们把孩子安顿好之后,自己又返回利比亚继续工作和生活,但也不时地在利比亚和加拿大之间往来,直至2009年12月,夫妻俩退休之后才彻底在加拿大定居。 但夫妻俩申请安省老人金的时候却被拒,不甘心的他们又再呈递申请,结果又被驳回,相关部门认为,这对夫妻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太短,不符合申领退休金的资格。 夫妻俩仍不死心,又向加拿大社会保障委员会普通庭提出上诉。他们声称,虽然自己经常往来于加拿大和利比亚之间,但与加拿大还是关系紧密;而且他们从1993年开始就一直有向加拿大税务局报税,而且每次离开加拿大,离境时间都不超过6个月。 但普通庭裁判官还是否决了这对夫妻的上诉,主要理由是,他们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太短。从1993年6月至2011年4月间的18年中,夫妻俩80%的时间是居住在利比亚,他们几乎都算不上是加拿大居民,申领加拿大的老人金更是无从说起。 这对夫妻又把主意打到保障委员会的上诉庭上,希望找到普通庭裁决过程中的漏洞,从而将普通庭的判决推翻。 上诉庭的仲裁官纳瓦兹(Neil Nawaz)首先分析了相关法律。根据加拿大的移民法,一个人在18岁成年以后,必须在加拿大居住满至少40年,才能领取全额老人金;如果此人在加拿大居住10年以上,也可以拿到部分老人金。 但上述两种情况都强调,是居住而非出现。居住的含义是当事人把加拿大当成家和作为主要居住的地方,但如果此人只是踏足加拿大,就只是出现。 随后纳瓦兹分析了上诉人所称没有安排多人聆讯团、没有加拿大服务部(Service Canada)出席、被问及无关问题、普通庭仲裁官有偏见,而且还忽视关键证据等所谓的「问题」,纳瓦兹都一一予以反驳。 纳瓦兹指出,普通庭裁判官做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决,不等于是对被告有偏见。此外,要领取部分老人金,申请人也要在加拿大居住满10年以上。 而裁判官发现,被告在18年中加起来只住了3年,即便这对夫妻中的丈夫仍保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妻子更是拿到加拿大国籍,但移民部对居住的要求和社会保险部门的要求有异,拥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并不意味著此人就符合申请老人金的加拿大居民的要求,因此裁判官的这个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纳瓦兹裁判官再次否决了事主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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