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敬罗衣后敬人的势利,并不限于中国人,加拿大的主流也一样。 一名平日开着保时捷和奔驰的男子,欠了407公路的路费共1.372万元,407公路的管理公司将他告上法庭。主审的法官说,被告是公司老闆,开的又是名车,不可能付不起钱,判他不用缴款。 这名拖欠路费的男子姓戴(Ira J. Day)从2005年开始间歇性地使用407公路,但从2008年开始就经常使用,还在2010年租了一个407的自动电子收费感应器(Transponder)。 在他开始经常使用407公路之后,他也开始经常赖账的行为。 根据《407公路管理法》(Highway 407 Act),当出现车主赖账时,过了35天还不付款,407管理公司就会给欠款人发出催款通知;如果欠款人收到通知90天内还不付款,管理公司就可去信通知安省车辆登记处,并要将相关的情况通知欠款人;当欠款人车牌上的标签到期而要去续牌时,如果还不付款,则车辆登记处就会不给欠款人续牌。 407公路管理公司就是遵照上述程序对戴追数。曾经有3次,直到管理公司向戴发出通知警告他,如果再不交钱,就要通过安省车辆登记处给他停牌,戴才肯补上所欠的款项。他最后一次付款,是在2010年12月21日,缴了2,894元。 从2010年12月起,戴每个月使用407公路的次数超过60次,却再也不肯付款。2011年1月25日,管理公司向戴发出催款通知,随后在5月26日通知他,如果再不付款就会被停牌。 2011年12月31日,戴的车牌标签到期后真的被停牌了,但他却仍是既不付钱,继续使用407公路。到了2013年6月,407管理公司忍无可忍将戴告上法庭,要他偿还1.372万元的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初审法官认为,戴是Prosperity Food公司的老闆,开的又是保时捷和平治豪车,不可能付不起钱。 虽然戴对自己欠款的行为没有争辩,但却引用《时效法》(Limitation Act)中的2年有效追索时效的限制条文,称自己赖账的行为要从2011年5月26日,即管理公司通报他可能会被停牌的那个时间开始计算,故管理公司所要追索的部分欠款,就已经超 出了时效,不能再追索。 而407公路管理处则反驳称,向车辆登记处去信,是给戴出示"红牌"催他还钱,但直到车辆登记处对戴停牌之后,管理处才确认需要把戴告上法庭。如果把时效期的起始日期设在通知登记处的日子,那安省的小额法庭会有数不尽的官司要打。所以起始日期要从2011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管理公司所有追索都有效。 初审法官虽然不认同戴所说,将起始日期定为管理公司第一次发出催款信的时间,但定为第二次发出催款信的日子。 统计数字显示,407公路管理公司每个月要发出上百万封催款信,其中70%的车主收到信的一个月内就交了。而那些收到不交就停牌的催款信的车主,有75%会补足欠款。 407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庭法官聆讯该案时认为,绝大多数欠款人因为担心被停牌,还是补足了欠款。只有当这个停牌的手段都无法让欠款人还钱时,才是债主采取司法裁决方式的时候。 而且,由于407公路是一条开放式公路,其管理公司不能阻止欠债用户使用它,且只能在停牌措施无效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时效法》的作用是保护被告免受无穷无尽的诉讼,因此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也是让法庭不要被不必要的诉讼淹没。但那些收到第二封催款信的人,可以不必上法庭,因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为了避免被停牌,都会交齐欠款。 欠款人的汽车牌照被停牌的时间是一个确定日期,很便于法庭的审理。综上所述,上诉庭法官支持407公路管理处的诉求,将2年时效期的起始日期,定为戴的车牌失效期2011年12月31日,而这也是戴不交过路费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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