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最高法院驳回韩姓男子就其性侵罪名提出的上诉 一名中国男留学生,向心仪女生表白得不到反应,女生却跟男生的朋友搭上。朋友与女子上床后还告知该男生,男生赶到朋友家,强吻女生及强行发生关系。事后被判性侵罪成,判18个月,并且守行为。 上诉失败 但该留学生表示不服上诉至卑诗最高法院,他认为原辩护律师未有以“真诚但误信同意”作为抗辩重点,而只用“实际同意”的理据来辩护,导致审讯不公平,最终令他被裁罪成。 据原辩护律师在最高法院接受交叉盘问时指出,他坚决向她确定没有误会,女事主是完全同意,从未说不或停止,两人并有湿吻,对方在整个性交过程中均表现出非常合作。 他又称对方是自己脱衣、在性行为期间并有发出愉悦的叫声及有高潮。因此认为对方是同意进行性行为。 原辩护律师指与他会面时,已经不止一次向他清楚解释两个有关“同意”的抗辩观点。双方先后进行共长达13小时的会面,每次均有翻译员在场。因此按照被告提供的说法,决定以“实际同意”来作为抗辩理据。 另外,他在上诉中又指,原审法官在听取他与女事主的证供期间,对女事主有偏袒,又特别挑出不起眼的部分,以证明他的证供不可信。 2017年11月27日,卑诗最高法院对此案上诉作出判决,法官G.R.J. Gaul指出,即使原辩护律师当时提出“真诚但误解同意”作为抗辩理据,但是按照其他呈堂证供,该理据亦无法成立。因为女事主已经在庭上否认她同意与韩发生性行为。 法官并认为,原辩护律师在代表韩的过程中并没有出错或导致任何审讯不公。而原审法官亦已充分及小心评估所有呈堂的证供及证据,并衡量所有证人的可信度。 最后,法官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经过 被告韩某(Han)今年27岁,生于中国,于2008年定居加拿大。 今年23岁的女事主同样来自中国,2011年来到加拿大留学。两人当时就读于维市一间学校。 韩曾与女事主约会一至两次,其后向女方表白但未获回应,之后两人最少一个月未有再联络。 在2011年6月23日,女事主前往另一名陈姓男同学,同时也是韩姓男生朋友的公寓,两人吃过晚餐、看电影后发生了性行为,并有戴上安全套。单位内尚有一名王姓男室友,但事发时身处自己的睡房。 事后陈姓男同学致电韩,告诉他女事主在他的单位内。韩随后打电话给女事主,然后前往该单位。陈与女子发生性行为后外出购买食物,女子则继续留在单位内,韩到达单位时遇见正准备外出的陈,陈还把家钥匙给了韩先生,然后自己继续去吃东西。 当韩某进入公寓时,女事主全身衣着严实。此时激动的韩将女事主推上床强吻,女事主曾尝试将他推开及怒斥,成功挣脱后打电话给一名姓张的求救,告知对方自己处境十分危险,请求对方将带她走。而韩一把把电话抢过来后再次把女生推到床上强吻,脱掉她的衣服,随后戴上安全套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女事主当时一直以华语呼叫“救命”“救我”。结束后,女事主走进厕所,而韩则直接离开。 韩姓男生,在2013年3月被判性侵罪成,被判18个月有条件刑期及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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