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一名患有冠动脉疾病(Coronary Artery Disease)的租客指业主明知其身体状况﹐却未有顾及其需要﹐将同屋一个地库单位租予两名吸烟者﹐令他被迫吸食二手烟。该租客以歧视残疾人士住房需要為由﹐先向安省租务委员会投诉﹐指业主无法令他合理地享用租住单位﹐再又入稟安省人权仲裁庭﹐控告业主及居于地库的2名租客。 然而﹐在安省租务委员会聆讯中﹐业主希尔顿(Karen Hilton)解释﹐当她得悉兴讼人李先生的健康问题后﹐已採取所有合理手段﹐尝试尽快将地库租客赶走。但根据委员会的指引﹐赶走租客前必须经过一定程序。 委员会亦认同﹐业主已尽了所能阻止地库租客吸烟﹐如她曾数次要求对方停止吸烟。 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裁决﹐指业主并没有漠视兴讼人的投诉﹐并已採取必要的行动﹐图解决问题﹐只是未能收效。 委员会又准许兴讼人有3个月的租金可减少15%﹐并弥补在这段期间﹐他自资购买了一部二手净化空气机﹑过滤隔﹑空气清新剂及乾洗一张牀罩的费用。 但兴讼人认為人权歧视问题并非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于是他未等委员会作出裁决﹐便于同年4月﹐再告上安省人权仲裁庭。 至2017年12月11日﹐人权仲裁庭透过视像进行初级聆讯﹐当中只有兴讼人及与讼人业主参与。庭上﹐兴讼人决定撤销对2名地库租客的诉讼﹐原因是他已无法联络上两人。裁判官在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批准有关要求。 但仲裁官在审理案件时﹐认為委员会早于5月时已针对兴讼人的问题作出裁定﹐故驳回案件。 裁判官指出﹐兴讼人因健康问题而不能忍受二手烟正是安省租务委员会审理时的核心问题﹐该会在裁决中亦已正视事件。委员会容许兴讼人3个月租金可减15%﹐又补偿他购买改善空气质素的各种设备费用﹐正好回应了业主无法令兴讼人合理地享用租赁单位的情况。 仲裁官又解释﹐根据仲裁庭的法律﹐兴讼人不能将同一个诉讼分别带到安省租务委员会及人权仲裁庭上﹐然后再用同一个论点為案件争辩。虽然不同法庭对兴讼人给予的赔偿或有出入﹐但由于兴讼人的呈请早在安省租务委员会上获得处理﹐若案件再交由人权仲裁庭审理﹐并不公平﹐故驳回兴讼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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