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星期三做出一项历史性裁决:加拿大的监狱长时间或无限期单独关押犯人违反宪法。 这项裁决是基于两个民间维权团体提出的诉讼。一个是总部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公民自由联合会(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 另一个是约翰·霍华德加拿大协会(John Howard Society of Canada)。 他们认为对犯人长时间隔离关押是不人道的。 起诉书中说,用于加拿大监狱管理的《惩教与有条件释放》法规“允许无限期和长期的单独囚禁会给犯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认知能力健康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因此状告联邦政府, 要求修改监狱管理规定。 实际上,前者曾在2013年赢得一项个案诉讼,终止了萨斯克彻温监狱对女囚犯波贝利·沃尔姆三年半的单独监禁。2015年又赢得有关允许医生协助死亡的诉讼,推动加拿大修改刑法, 将安乐死合法化。 不幸的案例 彼得•利斯克(Peter Leask)法官在他的裁决中列举了近年来单独关押造成的多起悲剧案例。 包括19岁的阿什利·史密斯(Ashley Smith)在安省基奇纳市监狱的隔离牢房死亡。在2007年,验尸官和陪审团裁定史密斯是因窒息死亡, 是一起凶杀案。 法官还援引了2010年另一名22岁的爱德华·斯诺舒(Edward Snowshoe)在埃德蒙顿监狱单独关押五个月后自杀身亡。 后来的公开调查结果显示,监狱看守没有意识到他企图自杀, 最后“摔了一跤”也没人救助,以致死亡。 裁决写道:“法庭得到的证据显示,行政隔离最大的缺陷是政府的监狱管理部门没有采取应对精神疾患的措施,从而不能对精神本来就有问题的囚犯所能承受的精神压力做出正确评估和应对, 以至于延长或加剧了他们面临的不利处境。除了隔离本身造成的心理伤害风险之外,有癫痫病史的囚犯也更容易发作”。 “令人惊叹的决定” “惩教和有条件释放法”中规定的隔离有两种:纪律性禁闭和行政隔离。禁闭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而行政隔离则给予监狱管理方自由裁量权。 利斯克法官认为,目前的监狱管理条文还存在对原住民和精神病囚犯的歧视,导致监狱管理者变成了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他们被授权可以决定对犯人实行长期单独监禁。 利斯克法官写道。“我发现的一个事实是,行政隔离作为单独禁闭的一种形式,会给被关押的犯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精神痛苦,使自我伤害甚至自杀显著增加”。 因此,利斯克还呼吁惩教部门努力改善被隔离关押的原住民的条件。他们在隔离关押的囚犯中占有很大比例。 ”公民自由联合会“的律师杰伊·奥布里(Jay Aubrey)说: “法官的决定是历史性的, 是在加拿大四十年来社会科学研究和医学界对单独关押后果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定,有利于结束单独关押, 减少对囚犯精神健康的影响”。 联邦政府已作出回应 加拿大总检察长认为行政隔离不算单独监禁,因为“被隔离者每天仍有机会接触“有意义的人”。他还认为,行政隔离是一个必要的工具,时间的长短是根据监狱安全性评估决定的。 总检察长要求法官给政府12个月的宽限期,以使立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来回应立法的调整”。 这得到了利斯克法官的同意,他说若宣布裁决立即生效可能会造成“对公众的潜在危险或法治危机”。 联邦政府公共安全部长拉尔夫·古德尔(Ralph Goodale)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此前安大略省法院也做出过一项个案裁决,认为行政隔离囚犯超过5天就是违宪。 政府已经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法案, 一方面对单独关押提出限定,另一方面将成立一个独立的评估小组研究此问题。 他还表示,渥太华正在着手改善监狱的条件,包括已拨款6千万加元用于治疗被关押囚犯的精神疾患。 古德尔说:“我们将在改革方案中吸收所有的好建议。我们已经开始行动,并将进一步向前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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