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现年已九十多岁的香港老移民,在1995年买屋时因为已经退休而无法申请银行的按揭贷款,于是自己出钱,但用子女的名义购买了多伦多万锦市的一处民宅,希望能够在此安度晚年。没想到老人的女儿看到楼市颷升,便自作主张在2016年要将房产卖出,老夫妻于是正式提出异议阻止了交易。而购房者眼看煮熟的鸭子要飞掉,于是将屋主和老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官做出简易判决并强制执行房屋买卖协议,法官拒绝此要求,决定对这宗复杂案件进行正式审理。 前年114.2万成交 现值144万 这处物业位多伦多万锦市士刁东路夹万锦路一带,是一间独立屋,在2016年1月2日成交时的合约价格为114.2万元。到了2017年3月的时候,被传上法庭提供旁证的地产经纪认为,时价起码是144万元左右。 移民自香港的老夫妻莫先生(Mok,音译)和莫妻曾女士(Tsang,音译),据称于1995年购买了上述房产。 夫妻俩声称,他们是该房产的唯一合法实质拥有者,至于业主的名字是登记在儿子Chun和女儿Yee的名下,是出于购房的便利,由Yee来讬管。 莫氏夫妇称,他们当年购房时已经退休,无法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于是他们向子女Chun和Yee提供了一笔钱作为首付,然后房屋登记在儿女的名下。而买下这处房产的目的,是为他们两老自己将来能够在此安度晚年。 购得这处房产后,莫氏夫妇全家迁入新居,同时将原先的房产用于出租。到1997年,更是将之前的房产出售,获得的钱款用于偿还按揭。 1998年莫氏夫妇的儿子Chun返回香港居住,出于税务方便的原因,Chun把自己的名字从该房产的屋主名单中去掉,而Yee则成了该物业的唯一登记业主。即便后来Chun又返回加拿大并住进此屋,他的名字也没有添回业主名单中,因为Chun觉得都是自家人,完全没必要。 但Chun也表示,他负责支付每月的按揭付款,还要负物业税、水电、煤气、房屋保险和所有公用事业费用等,而Yee从来没有为此付过一分钱。为此他每月向父母支付3千元。如果这个房产是属于Yee的,他绝不会给这笔钱。 他声称,尽管在将房产转移给Yee时,转让契约上显示有53,880元的价格,但这只是作为技术要求写入的,因为按揭贷款上还有余额要补足。 没想到在2015年底,Yee却找来地产经纪卖屋,并在2016年1月2日与买家鲍某(Bao,音译)正式签署了房产买卖协议。 Chun称,他注意到Yee整日声称,这个房产完全属于她,她可以随意处置,甚至包括卖掉房子。Chun上网查看,发现Yee已经将房产摆上多伦多的多重放盘系统(MLS),于是他马上告诉了两老。 莫氏夫妇在儿子的提醒下,发现自己竟然马上就要被逐出家门,于是提出异议阻止了房产交易继续进行。 "新业主"要求简易判决 法官拒绝 买家鲍某眼看买到手的房产却又不翼而飞,向安省高等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官做出简易判决,强制执行房产协议。 法官麦克列维(McKelvey)受理此案之后也不敢怠慢,因为莫老先生已经95岁,莫太太也超过90岁,两位年纪老迈,经不起官司的拖延。但此案又非常复杂,各方的信誉都存在重大问题,不能做出简易判决,需要进行正式审理。 Yee则向法官辩称,她的父母告诉她,房产归入她的名下。起初她和Chun各拥有50%的权益。到了1998年,两老告诉她,Chun名下的权益也会转给她,她可以任意处置房产,甚至包括卖掉它。 麦克列维法官认为,Yee的证词和她家人的证词有很大矛盾,而且存在可信度问题。例如,她声称直到2013年为止,有关该物业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她来支付。 女年入1.2万元 何来钱供楼交费 她在1999年之前是在一家旅行社工作,年收入1.2万元,这样微薄的薪水何以支持这么大的开支?Yee的说法是从储蓄和养老金帐户提取。 而Chun的说法是,莫老先生一直从自己的银行帐户中取款用于支付房子的支出,每年都要提取数千元。而老人早已不能自己驾车,无法自行去银行,只可能是在Yee的陪伴下,从老人的帐户中取钱来付帐单。 类似于上述矛盾说法的地方,在此案中比比皆是,麦克列维法官因此认为,不能轻易做出简易判决,认定Yee是受莫老夫妇的讬管而成为户主,或者是认定Yee就是唯一的合法和实益拥有者。 虽然鲍某引用旧案,称Yee作为屋主记录中唯一的户主,是真正的户主,可以拥有全部的处置权,但老人家在2015年12月时就告诉女儿不要卖屋,这就动摇了Yee作为真户主的地位。 有鉴于此,麦克列维法官驳回鲍某的申诉,要求控辩双方提出更多的证据,以便法院可以下令迅速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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