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省居民郑氏,声称在国内向他人放高利贷640多万元人民币,年息36%,而借款人用此笔钱在烈治文山市和多伦多市购买房产,以此来拖欠不还,于是郑氏在安省法庭兴讼。但安省法官则认为,该笔贷款交易发生在中国,不归属安省法院裁决,驳回了郑某的申诉。 自称居住在美国纽约州的华人男子郑氏,声称从2007年3月至2015年6月间,在福建省长乐市,向远房亲戚兼福建同乡阿武和其妻卓氏,提供总额642.5万元人民币(折合加币127.5万元)的贷款,年利率为36%,贷款期限为1年。 塬告人郑氏称,这笔贷款的利息已经积累到17.86万加元,但无论本息至今都尚未归还。塬告人进一步称,在与讼人阿武及其妻借去这笔巨款的这段时间,他们在安省读书的儿女分别在烈治文山市Linacre Drive和多伦多市Jones Avenue,各购买了物业。 塬告人因此认为,这两个还在读书的年轻人,用的是父母从他(塬告人)那里借来的钱购买的房产,而与讼人也以钱被用去买房为藉口,不肯归还借款。 为此,塬讼人将与讼人夫妇及他们的孩子都告上法庭,试图追回"欠款"。这下问题出来了,这诉讼官司应否在安省法庭处理。 虽然塬告人声称自己居住在美国,但与讼人则反驳,指塬告人其实居住在中国,所谓的借款行为也在中国发生,官司应在中国审理。而塬告人也承认,他非安省居民,之所以要在安省法庭打官司,主要理由就是涉及的房产在安省境内,而且与讼人都已移民至安省,只是与讼人夫妇移民后,都返回中国定居。 与讼人的女儿声称,她购买多伦多房产的资金,是她继承自祖母的8万加元遗产;与讼人的儿子也指自己是用来自祖父母的餽赠,购买了烈治文山市的房产,但因为当时他未满18岁,所以用其母亲的名义购买,等他成年后,母亲再将物业的持有人转给儿子。现在两个物业都已出售。 至于官司应在安省法庭进行,塬讼人认为,与讼人的一对子女都是安省居民,而他们"使用"了父亲的钱来购置产业,事实上是帮助父母避债。 原告被告均非安省居民 而与讼人则认为,该案的本质是一宗关于发生在中国的贷款拖欠案,而且他们的子女对父母的借贷情况一无所知,而且也有资金来源的文件作佐证,因此中国的法庭才是此案的最佳审理地。 法官考虑有关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时,考虑以下因素。首先,与讼人居住的省份;其次是与讼人开展业务的省份;第叁是侵权行为发生在那个省份;第四是发生争端的有关合同在那个省份完成。 而以上四点都不适用于两名与讼人,因为他们既非安省居民,又不在安省有业务,连塬告人也没有声称在安省遭遇任何侵权的情况,因为所涉及的贷款行为都发生在中国。 即使考虑到与讼人的一对年轻子女是安省居民,但塬告人也表明,向他借钱的是与讼人夫妇,并不是这两个年轻人,他只是"怀疑"这两人"使用"了他们父母借来的款项购买物业。 而两名年轻人亦已出示证据,显示他们的购房资金来自祖父母,对塬告人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有鑑于此,安省高等法院法官迪托马索(DiTomaso)认为,塬告选择安省作为诉讼地点并不恰当,因为唯一能将诉讼与安省联系起来的要点,就是要对两名居住在安省的年轻人兴讼,但这两人却于本案没有真正联系。 至于真正借钱的两名与讼人,与安省却又没有实质性联系,安省法院也不会受理。法官最后将塬讼人的申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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