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一名中国籍男子,6年前被警方控以一项贩卖可卡因罪名。他在法庭认罪并被判囚9个月,在服刑期间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当事人为了保住永久居民身分,接连向卑诗省上诉法院和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以未被告知严重后果为由撤回其认罪,但两次上诉均被驳回。这宗案例围绕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允许被告撤销先前的认罪协议,在加拿大法律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该男子的刑事罪名一旦被判成立,且刑期超过6个月以上,身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将因“犯有严重刑事罪且受到严重刑罚”而被加拿大列为不许入境人士,失去永久居民身分,而且没有权力就递解出境的决定,向移民当局作出上诉。当事人就撤销认罪的首次上诉被卑诗省上诉法院驳回后,再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高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上月25日下达判决,驳回他就卑诗省上诉法庭裁决作出的第二次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词显示,当事人黄永华(Wing Wha Wong,译音)居住在卑诗甘碌市(Kamloops),为中国籍加拿大永久居民,于1990年起定居加国,25年来并未申请入籍。他与妻子育有一名在加拿大出生的女儿。在2012年4月,他向警方卧底出售少量毒品,被警方控告一项非法贩卖可卡因罪名。案件于2014年开审,当事人进入认罪程序。主审法官同意被告只是在贩毒过程中一个低层参与者(low-level player),但法官也注意到被告在1994年,有一项持有偷窃物品的刑事纪录。法官最后判他贩毒罪名成立,入狱9个月。 判刑9月不许入境加拿大 曾经在这起贩毒案中代表被告的律师在上诉期间作证表示,他当时只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不用坐牢。他表示,当事人没有告诉他,他也没有向当事人确认其移民身分,因而也没有充分告知被告一旦认罪后,会对永久居民身分造成严重影响。 实际上,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被告罪名成立并被判9个月监禁,会对他的永久居民身分造成两个严重影响。其一,他会因严重刑事罪行而被列为“不许入境加拿大”(inadmissible to Canada)。移民法第36条1款规定,永久居民若犯有刑事罪行,且所犯罪行最高刑期为10年,或是罪犯被定罪后实际判刑超过6个月,则该名永久居民会被列为“不许入境”人士。被告所犯贩卖可卡因罪名,最高刑期可判终身监禁,他实际被判刑为9个月,这两项均符合不准入境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加国永久居民被列为不许入境人士之后,案件要被转介到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的移民审裁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继续留在加国,还是下达递解令(removal order)要求离开加拿大。如果被裁定下达递解令,且递解令不能透过随后上诉程序被废止或取消,当事人就会失去永久居民身分,并被要求立即离境。 高院4票对3票驳回上诉 对于没有刑事犯罪的人士在收到递解令之后,当事人本来是有权向移民与难民局的移民上诉审裁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请求以人道理由把递解令解除。但是移民法规定因刑事罪名成立且被判囚超过6个月、从而被列为“不许入境”的永久居民,没有就递解令上诉权利。这就带来了被告认罪后第二个严重后果。 他被判刑9个月,因此不能就任何递解令进行上诉,包括以人道理由。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词显示,当事人在他9个月的服刑期间,一名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代表致电联络他,此时他才首次意识到认罪和刑期对移民身分有严重影响。 他出狱后一个月收到边境局来信,通知他出席移民局有关他是否可以继续留在加国的听证。事主虽然此时已经服完9个月刑期,但为了保持永久居民身分,只得设法为自己“翻案”,就认罪提出上诉。他表示自己没有被告知认罪的全部后果,要求撤销认罪。 在卑诗省上诉法庭3位法官裁定驳回上诉人撤销认罪请求后,当事人再把案件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7位大法官去年11月开庭审理,但对于如何判决未达一致意见。日前发布的判决中,高院最终以4票对3票,依多数裁决维持卑诗省上诉法院裁决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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