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中国做地产生意的夫妇,欠下近40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拖了8年没还。债主通过法律手段讨债,并将官司从中国打到了加拿大。近日,BC省高等法院裁定,这对欠下高额债务的夫妇,有责任偿还他们在中国欠下的巨债。之前该夫妇在加拿大的三处房产已被冻结,所以他们可能不得不将房屋出售来还钱。 据BC省高等法院公布的信息,本案原告魏某,在中国经营煤炭进口生意,而被告则是河北省一家地产公司的东主夫妇梅某和李某。在2010年12月,梅某夫妇由于一个地产项目被延期,以公司的名义向魏借款1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商定,这笔借款将于3个月后连本带利归还。 可是梅某夫妇并没有按期还款,而要求继续借款,以便完成地产项目和出售房产。于是魏又借给他们的地产公司1220万元人民币,双方并签下了月底归还本金的协议。 梅某夫妇仍没有按时还款。在2014年3月,魏某将他们告上法庭。 双方在聆讯前的调解中达成协议,被告夫妇及其公司同意在约三个月内偿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等总共3830多万元人民币。 三个月过去,梅某夫妇还是没能按时还钱。 原告两天后即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令。之后在2014年10月和11月,原告陆续收到两笔还款,分别是99万元人民币和87.8多万元人民币,但是所欠余款仍有3600多万人民币。 魏知道,梅某夫妇在加拿大有三处房产,于是将官司打到了BC省高等法庭。他一方面申请了资产冻结令,以防止他们转移财产,一方面要求执行中国法庭的还款判决令。 被告梅某夫妇向法庭提出申请搁置冻结令,但是BC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于去年8月在温哥华作出一项裁决,驳回了他们的申请。 在今年的6月,BC省法庭开始审理原告魏某的另一项诉求:是否应该在加拿大执行中国法庭的还款判决令。 原告作证说,按照中国法庭的判决,他在2014年6月就应该取回3800多万元人民币,该笔金钱包括借债本金、利息、罚款、经济损失、与其他开支。假若被告不能按时偿还该笔款项,则每天需要附加0.2%的惩罚性利息。至开庭前,被告夫妇已经交还1325万元人民币,尚欠2502万元人民币。 由于每天0.2%的利率折算年利率达73%,超过加拿大法律所容许的最高利率,所以原告魏某愿意息率调低至60%。 被告梅某夫妇则指责,魏某是放高利贷者,所以加拿大不应该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法官经过听取了双方的证词后表示,不会否决中国法院原先的判决,只是将追讨的利息限制在加国法例容许的范围之内。中国法院的判决,仍然需要执行,换言之被告梅某夫妇有责任偿还他们在中国欠下的巨债。 对于被告指责原告是“放高利贷者”,法官说,魏某一直采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并没有威胁、恐吓或采用暴力,而反观被告的供词,却有不尽不实之处。 鉴于之前梅某夫妇在加拿大的三处房产已被冻结,所以他们可能不得不将房屋出售来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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