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大麻种植场。(档案图片) 华裔男子陈先生(译名)3年前于鲍威尔河(Powell River)一处住宅被骑警逮捕,警方在现场搜获1422棵非法种植的大麻植物。陈先生其后被控以非法制造及藏有管制物品罪。然而,陈先生辩称自己只是一名维修技工,当时在住宅内进行维修工程,他又宣称自己不谙英语,不知道大麻数量远超物业持有人所持有的牌照。 但控方提交多份证据,包括一张印有陈先生姓名及该处住宅地址的银行单据,认为他有可能涉及非法行为,质疑他的说法并不真确。不过,法官最终判决认为,控方未能提出充分证据,构成合理怀疑,因此判陈先生无罪释放。 案件发生在2015年9月9日,皇家骑警在获得搜查令后,进入鲍威尔河Wilcox Road的2500号屋段一处住宅,并发现该处住宅内外合共种植了1422棵大麻植物。陈先生当时正于住宅内的一个有盖庭院。警方发现单位持有人拥有的两张种植牌照,只容许种植最多122棵的植物,认为陈先生有可能涉及非法种植,于是带走陈先生协助调查。陈先生其后被控以非法持有过量管制物品以作贩卖用途及非法制造管制物品两项控罪。 陈先生作供时辩称,他并非单位持有人,亦非牌照拥有者,当时只是受僱于屋主苏先生(译名),负责于住宅内进行电机及木工相关的维修工程。他又供称苏先生曾向他出示种植大麻的牌照,但他解释自己不谙英语,并不理解牌照内的细节。此外,他指出,在2015年间,只有5次在该处进行维修工程,并在5月至9月期间未曾到访该住宅。 然而,控方提出多项证据,质疑陈先生到访该处并非单纯为了装修工程,并有可能涉及非法种植大麻。控方提交一张俯瞰图片,显示一架与陈先生拥有的汽车相似的车辆于8月时,停泊在该处住宅的范围内 。此外,警方在当时发现陈先生单独留在住宅内,并搜出了一张印有陈先生全名及该单位地址的银行单据,又在该处发现陈先生的个人衣物,因此认为陈先生有可能涉及种植大麻。此外,控方又认为陈先生在屋主苏先生出示牌照后,有责任仔细检查牌照细则,若有不明白,应该向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作查询,但陈先生未有查问,因此怀疑陈先生有可能参与犯案。 然而,法官认为,控方提出陈先生应向卫生部查询的要求不合理。法官又认为陈先生英语水平有限,认为他在当时是真诚相信物业持有人是合法种植大麻。此外,法官认为控方提供的相似车辆图片和陈先生单独留在住宅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先生知道物业持有人正非法种植大麻,而陈先生在温市的室友亦提供了可靠的口供,证明陈先生只是偶尔离开温市到访该处。此外,法官亦指出,在警方逮捕当日拍摄的照片中显示,住宅的屋顶有明显破损,这足以证明陈先生到上址是为了进行维修工程。 陈先生作供时曾声称,银行单据中印有他的名字和该住宅地址,是为了要提供给屋主苏先生一个交易的证明。法官认为,单据内包含了更多帐户及交易资料,认为这有可能与陈先生的辩解不相乎,但亦不足以构成陈先生得知该处植物为非法种植。 法官认为,陈先生在案件中是对屋主持有牌照的事实上被误导,不认为屋主种植大麻是非法,因此到访该处住宅进行工程。而控方提出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陈先生对事件有充分的知情度,只是未了解法律下犯案。 法官最后宣判,控方提出的两项控罪不成立,陈先生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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