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赵女士是两位独居的耄耋老人,为了排遣寂寞、改善生活,两人过起了 " 共同居住、合作养老 " 的同居生活;同时,为了平衡开支、避免纠葛,两人又约定了 " 既非夫妻,也非雇佣 " 的身份关系。 然而,经过数年的生活实践,因 " 合作养老 " 而产生的经济矛盾日益突出,最终以 " 散伙 " 收场。双方还对 20 万元理财款的权属产生争议,日前上海嘉定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 合作养老 " 散伙 闹上法庭 2012 年 10 月,80 多岁的周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寻找单身老人共同居住、合作养老的征询启示,心动之余进行联系,了解到该启示系 80 岁的赵女士刊登。经过进一步的沟通洽谈,周先生对与赵女士合作养老充满期待。 在子女认可的情况下,双方决定共同居住、相互照顾,并签订《合作养老约定》,约定:双方既非夫妻关系,也非雇佣关系,而系结伴合作养老关系;双方各自从养老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组成双人养老基金,专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每月的基金积余部分用专户存入银行,以备以后不足等。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 2013 年 3 月,周先生、赵女士对双人养老基金作了细化,为此签订《补充约定》,约定:周先生、赵女士每月分别出资 2000 元、1000 元,相互存入对方银行账户,均由赵女士管理。 之后,赵女士出资的 1000 元未存入周先生的银行账户,周先生出资的 2000 元亦未存入赵女士的银行账户。 2018 年 12 月,周先生和赵女士因产生矛盾而终止结伴合作养老关系。 2 个月后,周先生在未告知赵女士的情况下,办理了尾号 4321 银行卡挂失手续,同时取得新银行卡。2019 年 12 月,赵女士至银行办理其通过 4321 银行卡购买的 20 万元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手续,才被银行告知其手持的 4321 银行卡已被挂失,无法办理理财产品赎回。 事后,周先生既不为赵女士办理理财产品赎回手续,又不返还相应款项,赵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还 20 万元。 法院这样厘清财产分配 诉讼中,周先生称双方每月出资的养老基金并没有实际支出,赵女士用于购买理财的 20 万元来源于双人养老基金,系两人共同财产,但因两人 " 散伙 " 时赵女士已分得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故该 20 万元应归周先生个人所有。 赵女士则否认周先生上述所述,并称双方养老基金每月仅 3000 元,已经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没有任何积余;该 20 万元完全来源于其个人积蓄,系其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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