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报道,寒意顿生。 报道大意是,1987年,13岁的郭芳丽在上学路上被人贩子从陕西拐卖到山东菏泽,被迫与买家李某生育一子,两年后郭芳丽被解救回家。 2022年3月,警方对此案立案调查—不知道为何隔了30多年才等来这一天———又过了一年, 2023年2月20日宣判。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时,法院驳回了郭芳丽的民事精神伤害赔偿请求。 20日上午,郭芳丽现场出庭参加了宣判(受访者视频截图) 这短短的叙述里包含了非常丰富的信息,对你自以为是的安全感形成无情暴击。 我试着解读如下。 其一,郭芳丽是在上学路上被人贩子拐卖的。 这是一个很令人崩溃的细节。 很多家长一定叮嘱过孩子,不要去偏僻的地方,不要天黑许久才回家,不要……但这又如何呢?上学路上照样布满陷阱。 请记住,铁链女事件中,那个曾引起全网关注的叫李莹的四川女孩——她美丽的容颜令人痛惜——也是在上学途中失踪的。而且,她家住市区,并非荒郊野岭。 这说明,孩子被拐卖的风险正侵入你生活的核心区域。 终于明白为什么每到放学之际,中小学校门口总是挤满了家长吧。 其二,**郭芳丽**被迫与买家李某生育一子,两年后被解救回家。 请注意时间点。郭芳丽被拐卖时才13岁,报道称,生子时才14岁。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那么,此案中的买家呢?那个逼迫13岁的孩子跟自己上床的男子呢? 关于人口拐卖,很多人呼吁买卖同罪,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需求制造了供给,没有人收买被拐儿童,也就没有人贩子会处心积虑地拐卖儿童。也有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滑向“重刑主义”——具体到这一事件而言,我认为买卖是一回事,强奸14岁以下幼女又是一回事。 两种恶,全占了。 这样一个买家,怎么可以就此放过? 其三,人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还请注意这样的描述:“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也就是说,被他拐卖者,被他毁掉的人生,不止郭芳丽一人。 而且态度恶劣,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 即便如此,也不过领刑12年。也许还会因表现良好减刑,出来后又是一条好汉。 这叫严惩吗? 要知道,这是一个河南某大学生捣鸟窝获刑10年半的国度。 “人”的尊严与价值的重量,体现在哪里? 其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芳丽的诉讼请求。 报道称,郭芳丽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为80万元。 13岁被拐,整个人生被改写,不能为自己争取一点赔偿吗?说实话,任何赔偿都不能赎买她所经历的苦难,这一点赔偿金,只能说是为社会挽回一点必要的尊严而已。 我觉得每个人都需要一点推已及人的同理心,比如,如果当事人换成这个案件某法官的女儿,这样的诉讼请求不知还会不会“驳回”。 面对这一二三四,不知你有何感想? 我知道,在一次次“注意力”透支的情况下,与拐卖相关的新闻已经难以获得应有的热度,但是,有些事情,不是你不去关心它就不会发生,一旦发生,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 所以,在这里,我还是要力所能及地发出自己微弱的声音,希望它能被更多人听见,希望,这种对人贩子——我其实并不喜欢这个词,它将人当成商品——的惩治的高举轻放,能够被改变。 否则,在上学路上、在更多你自认为足够安全的场所,会有更多的失踪悲剧发生,这种导致骨肉分离的命运的杀戮,会继续悄无声息、猝不及防地在我们的生活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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