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部分境外人士来华支付不便的问题,央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专项工作机制,制定了“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的解决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已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提升境外人士来华支付便利度。 12月28日下午,央行副行长张青松在国新办举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为解决部分境外人士来华支付不便的问题,央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专项工作机制,制定了“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的解决方案,接下来将着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地。 除前述内容,吹风会现场,央行及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 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条例》,并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60条,内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据张青松介绍,《条例》适用对象是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机构年交易笔数约1万亿笔,每笔平均的交易金额330元。它们与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它们建立起稳健充分的监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 “扫码支付、移动支付是我们引以为豪的‘名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这是科技进步、行业发展给经营主体和社会大众带来的新的解决方案,是个好的事情。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张青松称,“《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理解:一是确保支付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二坚守小额、便民的宗旨;三是保证良性竞争、充满活力。” 便利境外人士来华支付 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无现金支付习惯已经融入中国居民的日常生活,但部分习惯银行卡和现金支付的境外人士来华却遇到颇多不便。 近段时间,有外籍人士在社交平台上反映,来华后在使用移动支付时存在障碍,主要是在境内使用移动支付工具时必须绑定境内银行卡,国际银行卡绑定后支付场景比较受限,引起外界关注,相关话题一度登上热搜。 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亦有媒体就相关情况发问。 “央行此十分重视,对问题成因做了认真的分析。”张青松表示,部分境外来华人士支付不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家处在不同阶段的支付习惯,彼此有所差异。境内居民非常习惯移动支付,但许多境外来华人士,尤其是欧美的来华人士还是习惯于使用银行卡、现金。 为弥合境内外支付习惯差异带来的不便,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了专项工作机制,下发了指导意见,正在组织各单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据张青松介绍,便利境外人士来华支付的解决方案可以概括为“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 “大额刷卡”指的是完善境外银行卡受理环境。张青松表示,央行已组织各分支机构摸排辖内商户外卡受理的情况,会同商务、文旅等部门划定重点商圈、机场、火车站等主要涉外场所,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加快推动重点商户开通外卡受理。 “小额扫码”,即丰富移动支付的产品供给。央行已经指导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中国银联等机构推出“外卡内绑”“外包内用”“云闪付旅行通卡”等产品,创新研发数字人民币解决方案,满足境外来华人员的移动支付需求。 “现金兜底”,即改善现钞使用环境。组织银行开展ATM(自动取款机)外卡受理改造,提升支持外卡取现的ATM覆盖率,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2023年7月,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双双宣布升级外卡(国际银行卡)支付服务,支持境外用户直接绑定境外银行卡,在境内绝大部分消费场景中使用移动支付服务。随后,中国银联发布境外人士来华支付操作指南,支持通过银联境外钱包绑定境外发行的银联卡在境内扫码使用。数字人民币App也上线了外卡“先充后用”功能,便利境外人士来华支付。 除上述三大解决方案,央行还持续优化账户服务,引导银行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优化开户流程,提升有需求的境外来华人士开具银行账户的便利化水平。 “现代化支付成为展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一张亮丽‘名片’。”张青松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专项工作机制的作用,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和目标,持续推进外卡受理、移动支付、现金使用、账户服务、宣传推广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境外来华人士的支付便利化。” 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是《条例》主要内容之一。 据央行支付司副司长王晟介绍,相比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2号令”),《条例》进一步强调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个别支付机构泄露用户信息、挪用用户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王晟称,针对前述行为,《条例》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防止“霸王条款”;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的资金财产安全;明确用户信息处理原则,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特别加强了监督管理,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支付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晓洪详细介绍了《条例》在用户保护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保障用户公平交易权。 《条例》规定,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内容。对于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务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并予以说明。拟变更协议应当征求用户意见并公告。 二是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所谓“备付金”,指的是用户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机构中交存的余额。 《条例》明确了备付金划转要求,对支付机构管理备付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备付金集中存款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三是明确用户信息处理规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 四是推动建立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用户权利救济渠道。 《条例》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用户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纠纷高效解决。 强化监管,促进公平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结束后出台的金融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强化监管是《条例》的核心要义。 据王晟介绍,与“2号令”相比,《条例》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夯实了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条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支付机构准入、变更、退出条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支付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严把支付机构的准入关,防范业务违规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管规范更加权威和透明。 同时,《条例》特别注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 在机构监管方面,《条例》明确,对支付机构实施“先证后照”管理,规定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相关的股权管理规定,对公司治理、系统重要性机构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构建了“机构监管”的框架。 此前,支付业务被划分为三类,分别是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条例》从资金和信息维度重新划分了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的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 “‘2号令’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来划分支付业务类型,对市场上新兴的支付方式的适应性不够。”王晟称,“在新的分类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的影响,无论支付业务外在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可以按照业务的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更好地适应支付业务的发展需要,落实‘功能监管’。” 此外,王晟表示,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的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对此,张青松亦表示,《条例》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对同类业务提出同样的监管措施,确认了对各种所有制支付机构一视同仁的基本制度规范,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张青松认为,《条例》出台将产生三大影响,一是以公平监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二是提升支付服务的供给质效,《条例》明确了支付机构小额、便民的服务宗旨,有利于增强支付普惠、民生、适老化等服务能力,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指导头部支付机构发挥好“头雁”作用,更加注重行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众利益,带头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互联互通,扩大生态开放;三是推进高水平开放,《条例》给予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境内、跨境资金循环效率,提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支付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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