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平安夜,香港媒体报导,网路上出现「出租男友」、「出租女友」广告,疑似提供性服务。法律学者指出,任何人在公众可见的情况下,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属犯罪,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有网民23日凌晨在网上讨论区贴文,标题为「出租男朋友服务,只做圣诞至除夕」,内容除以「温柔、细心、体贴、正常样」自我推销,称可陪伴逛街、看戏、吃饭,及做「任何男朋友会做的事」,更称「另有性服务,每小时收费500元,每两小时收费800元,包高潮,不高潮不收费。」 此外,网上亦出现「圣诞/平安夜/除夕出租男朋友服务」,列明平安夜、圣诞及除夕时租950元至1050元,但不包括身体接触或性接触。交通费、午餐或晚餐开支另计;又有人「招出租女友」,时租仅200元包食饭、看戏。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香港法例第147条《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在公众可见的情况下,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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